日常財稅處理過程中的四個“不一定”
時間:2020-06-29 10:2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日常財稅處理過程中的四個“不一定”!
01
公司支付的出差過程中人身意外保險費不一定計入“保險費“
解析:
職工因公出差過程中隨同車票一起購買的人身意外保險費可以計入“差旅費“
借:管理費用-差旅費 20元
貸:庫存現金 20元
政策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適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02
公司支付員工的福利性支出不一定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解析:
日常中作為福利費處理的項目,如果列入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且符合國稅函〔2009〕3號文件關于工資、薪金的規定,就可以按照工資、薪金扣除。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4000元
貸:銀行存款 4000元
將福利費作為工資扣除,可以從兩個方面減輕稅收負擔:
一是可以減少福利費被調增的金額;
二是其他以工資作為計算扣除基數的項目,也可以多扣一部分。
03
公司支付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費用不一定計入“勞務費“
解析:
根據支付對象,分別作為不同的項目扣除。凡是按照協議,支付給派遣公司的,就作為勞務費扣除,長沙公司注冊,直接支付給被派遣員工個人的,可以按照工資和福利費扣除。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5000元
貸:銀行存款 15000元
政策參考:
國稅總局2015年第34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第三條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04
公司營改增后取得的不動產其進項稅額不一定都要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解析:
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因此營改增后取得的在會計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不動產可以一次性抵扣。
借:投資性房地產 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1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1萬元
政策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規定
- 上一篇:財務會計出納之間的區別和聯系
- 下一篇:營業執照、增值稅發票、會計信息的電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