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證合一后舊發票專用章可否繼續使用
時間:2020-07-01 01:0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三證合一”進一步完善稅源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5〕645號)第四條規定,對于改革前已經領取稅務登記證的存量企業、發生變更,取得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后,原發票專用章、CA證書、財稅庫銀協議繼續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碼變更事宜,由稅務機關商有關部門統一辦理。
2、因此,納稅人通過工商變更或換證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發票專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長沙代理記賬,原15位納稅人代碼的發票專用章可以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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