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如何計算滯納金?
時間:2020-08-09 07:0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1號)第十二條規定:“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土地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占用耕地手續時,應當同時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土地管理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十五條規定:“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長沙代理記賬,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