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有何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時間:2020-08-20 02:1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規定:“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可以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征五年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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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印花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上述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整體轉制和剝離轉制。其中,整體轉制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社、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新華書店、藝術院團、電影制片廠、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影劇院、重點新聞網站等整體轉制為企業;剝離轉制包括: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絡等部分,以及影視劇等節目制作與銷售機構,從事業體制中剝離出來轉制為企業。
上述所稱“轉制注冊之日”,是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并進行企業法人登記之日。對于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前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則按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或核銷事業編制的批復之日(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確定轉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上述所稱“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長沙工商代辦,是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轉制為企業、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或批復核銷事業編制(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
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審核認定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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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業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一)、(二)項稅收政策不滿五年的,可繼續享受至五年期滿為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