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把握"三虛一逃"行為的法律界定
時間:2019-08-30 08:0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三虛一逃”是對提供虛假材料、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注冊資本4種違法行為的簡稱。
1.提供虛假材料行為的概念含義和基本特征。
提供虛假材料行為是指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或年檢過程中,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事實,欺騙登記和年檢機關,非法取得登記或年檢的行為。此行為具有如下基本特征:違法行為主體是申請人,即登記或年檢的申請人;行為發生在申請登記或年檢過程中;手段表現為提交虛假材料或以欺詐手段隱瞞事實;行政處罰的對象一般是市場主體。
2.虛報注冊資本行為的概念含義和基本特征。
虛報注冊資本行為是指申請公司設立登記的個人或者單位,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設立登記的行為。此行為具有如下特征:行為主體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單位; 行為欺詐的對象主要是公司登記主管部門; 行為方式表現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行為發生的時間一般在公司登記過程之中、公司設立之前。
3.虛假出資行為的概念含義和基本特征。
虛假出資行為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按公司章程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欺騙繳足出資的公司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行為。此行為具有如下特征:行為主體是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行為欺詐的對象是依法認繳并繳足出資的公司的其他股東、發起人,還包括受到欺詐的公司的債權人及社會公眾;行為方式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行為發生的時間一般在公司設立前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
4.抽逃注冊資本行為的概念含義和基本特征。
抽逃注冊資本行為是指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設立后抽逃其出資,或非公司企業法人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此行為具有如下特征: 行為主體主要是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或非公司企業法人;行為欺詐的對象是依法繳足出資的公司的其他股東、發起人,還包括受到欺詐的債權人及社會公眾; 行為方式是抽逃出資,包括非法抽回其出資和轉走其出資兩種方式;行為發生的時間在公司或非公司企業法人設立后。
“三虛一逃”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
1.提供虛假材料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是提交虛假材料。主要包括:申請人偽造材料;申請人串通他人,由他人偽造材料;申請人涂改、變造真實的材料。二是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事實,包括虛構經營場所等。
2.虛報注冊資本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是中介機構收取一定費用,為被委托公司代辦工商營業執照,并為其臨時墊付注冊資本。此類情況目前比較普遍。 二是出資人未將銀行借款等往來款項及時入賬,以分次提取現金、再繳回銀行賬戶等方式獲取銀行進賬單,達到虛假增資的目的。 三是偽造或變造銀行收款憑證,然后欺騙會計師事務所獲取驗資報告。 四是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銀行賬戶,將資金以借款名義借給股東,然后以股東名義作為投資追加注冊資本,但實際上,公司并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的股東,借款的股東也未辦理資金轉移手續,而是公司將股東所借資金在該公司銀行賬戶之間內部轉賬,長沙工商稅務,股東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實際投資。五是虛構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然后通過這些項目轉增資本,騙取驗資報告。六是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投資,虛增注冊資本。
3.虛假出資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是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公司章程規定期限內出資或全部出資。 二是以房屋、車輛、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出資時,已經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但并未實際交付。三是以實物方式出資時,采用多報或評估時高估作價或利用資產評估虛假增值作為出資,評估確定的價額明顯少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
4.抽逃注冊資本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是將出資款項轉入企業賬戶,驗資后又轉出。二是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出資轉出。三是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四是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五是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比如,企業在注冊資本到位并驗資后,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企業產品部分或全部交給股東,產品的銷貨款歸股東所有,抵頂投資,使得股東先行收回投資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