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產業發展的流轉稅改革?
時間:2024-03-05 05:5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新能源產業發展的流轉稅改革?
一是完善增值稅政策。重點應放在準確判斷各新能源行業或產品的特點,選擇更加合理的稅負水平。如在新能源電力發展初期,將增值稅稅負統一降低,可選擇6%的征收率或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如3年~5年)將增值稅返還給企業等。對于固定資產抵扣時間長造成的企業資金成本偏高問題,可先規定一定比例增值稅返還,剩余部分再進行逐年抵扣,另外可適當縮短抵扣期限。為鼓勵科研開發,對相關新能源設備可實施進口設備免稅和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二是完善消費稅政策。對耗能高、污染嚴重的項目要實行懲罰性的高稅率,長沙公司注銷,并將這部分稅款轉移用作新能源有關項目節能減排技術的研發。有針對性地對新能源產品少征或減免消費稅,如對生物柴油實行低稅率,并且對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柴油用于連續生產生物柴油,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等。
三是完善營業稅政策。在金融領域對為新能源企業提供信貸、擔保等金融保險業務所獲得的收入給予營業稅優惠政策。對相關貸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可減按3%的低稅率征收,待條件允許時再逐步降低這一稅率。對保險企業的相關保費稅收,可在限期內(如3年)免征營業稅。在技術推廣方面,可以對新能源技術研發、轉讓、咨詢和相關服務等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當然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應作出清單式列表。在用地方面,可以對符合標準的新能源企業的生產用地,給予營業稅的減征或免征,對于企業或個人向新能源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也應實行相對的低稅率。
四是完善關稅政策。為了排除新能源技術和設備進口的障礙,可以分情況給予多層次的進口關稅優惠。如分為急需且國內不能生產、需要但國內生產不足、需要且國內生產充足三種情況,分別給予免征、減征和按常規征收進口環節關稅。同時對太陽能熱水器等國內生產已經成熟的新能源產品免征出口環節關稅,幫助這些企業以價格優勢拓展國際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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