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衍生出哪些稅收風險
時間:2019-08-30 19:0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在設立公司或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后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是實踐中虛假出資的常用表現形式之一。
2009年3月,A公司為提升企業的經營資質,需增加企業注冊資本2000萬元,但股東又無力增資,于是公司控股股東B向他人借款2000萬元,用于公司注冊資本驗資,長沙工商代辦,3月31日驗資結束,當日,B從A公司將2000萬元款項借出,歸還他人。7月1日,A公司因經營需要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年利率6%。由于B根本無力實際增加注冊資本,B向A公司的2000萬元借款年底未歸還,A公司也未收取借出款項利息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
根據上述經營業務,A公司所做賬務處理如下:收到股東B增資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2000萬元,貸記“實收資本”2000萬元。將資金借于股東B時,借記“其他應收款—— —B”2000萬元,貸記“銀行存款”2000萬元。支付當年銀行貸款利息時,借記“財務費用”30萬元(1000×6%/2),貸記“銀行存款”30萬元。從上述會計分錄可以看出,在B無法歸還借款的情況下,A公司借給B的2000萬元款項將一直掛在“其他應收款”上。基于上述的會計業務事實,衍生出下述稅收問題。
營業稅
A公司與其股東B是獨立的法律主體,A公司長期借款與股東B,無正當理由不收取利息減少應稅營業額,稅務機關有權核定A公司讓渡資金的利息收入。
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營業稅稅目注釋》的規定執行。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假定稅務機關確定的資金使用利率為6%,則2009年A公司應確認的利息收入=2000×6%/12×9=90(萬元);應繳納營業稅=90×5%=4.5(萬元)。
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及其實施細則第109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B是A公司的控股股東,B與A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A企業應確認讓渡資金給他人使用的利息應納稅所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則2009年A公司應確認利息收入的應納所得稅額=(90-4.5)×25%=21.375(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文)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A公司股東B虛假出資,其應繳資本額實質上并未到位,則A公司因此流動資金不足而向銀行貸款產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A公司2009年度應調增應納所得稅額=30×25%=7.5(萬元)。
個人所得稅
由于股東B在年終既未歸還借款也未將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則2009年末,A公司應代扣代繳股東B個人所得稅=2000×20%=400(萬元)。
由于A公司和股東B都沒有按照稅法的要求核算納稅,將面臨主管稅務機關查補A企業稅款33.375萬元(4.5+21.375+7.5),向股東B追繳個人所得稅款400萬元,并對A公司處以巨額的罰款、滯納金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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