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的國家安全審查
時間:2019-09-02 14:3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經營者集中不僅發生在本國企業之間,還可能發生在異國企業之間,因此,各國對異國資本并購本國某些重要領域時,實施國家安全審查。我國也不例外。反壟斷法第三十一條 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雖第31條對“國家安全” 未做出解釋,然而根據2002年國務院《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將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等4類。該《規定》第7條: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外商投資:(1)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2)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長沙工商稅務,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的;(4)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以及(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同時各國的實踐也告訴我們,所謂國家安全的領域,通常包括國防安全預計所需的國內產量;國內產業滿足國防安全的能力;外方控制企業對國家安全的影響;交易對涉及國家安全的技術發展和國際地位的影響;交易對國防機構或其它與國家安全相關機構(因合同產生)的影響;目標公司的產品和技術出口的管制等級,以及并購方遵守美國出口管制的紀錄;外國政府對并購企業的所有權或控制權;并購企業所屬國在防止核擴散、反恐以及技術轉讓方面的合作紀錄。各國通過對這些領域集中的控制以維護主權獨立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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