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注銷稅務登記須知
發(fā)布日期:2019-08-29 瀏覽次數:
按照法律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主管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按照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主管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主管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再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應當自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稅務主管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
(一)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并按規(guī)定填寫。
(二)納稅人將填寫好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并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1.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以及其他有關證件;
2.原主管稅務機關核發(fā)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發(fā)票購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發(fā)票和其他稅收票證;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三)原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上述證件、證明、資料核實無誤后,在收到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和上述證件、證明、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清理收繳納稅人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發(fā)票購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發(fā)票以及其他稅收票證,如納稅人屬本市范圍內稅收戶管遷移的,則原主管稅務機關應同時開具《納稅人遷移通知書》。
(四)原主管稅務機關應自收到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和上述證件、證明、資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結清納稅人的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將簽注審核意見后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退還一份給納稅人;如納稅人不能按期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原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處理。
(五)納稅人屬稅收戶管遷移的,應憑《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和變更后的工商執(zhí)照或其他核準執(zhí)業(yè)證件,長沙工商代辦,以及其他有效資料到稅務登記受理處辦理稅收戶管核準手續(xù),然后再憑戶管核準單、《納稅人遷移通知書》以及辦理稅務登記所需要的資料,到遷達地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受理處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 上一篇:上海公司注銷條件、流程及所需資料
- 下一篇:企業(yè)集團公司注銷登記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