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的公告(已解決)
時間:2020-08-05 18:0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關于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0-01-08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現就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簡化涉稅專業服務信息采集
(一)減少涉稅專業服務信息采集項目。不再要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報送“協議金額”“服務協議摘要”“涉及委托人稅款金額”“業務報告摘要”信息。
(二)延長專項業務報告信息采集時限。將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報送專項業務報告信息的時限,由完成業務的次月底前,調整為次年3月31日前。
(三)放寬從事涉稅服務人員信息報送要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業務特點,確定本機構報送“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基本信息”的具體人員范圍。
(四)優化業務分類填報口徑。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難以區分“一般稅務咨詢”“專業稅務顧問”和“稅收策劃”三類涉稅業務的,可按“一般稅務咨詢”填報;對于實際提供納稅申報服務而不簽署納稅申報表的,可按“一般稅務咨詢”填報。
(五)增加總分機構涉稅專業服務信息報送選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包括分所和分公司)的,可選擇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報送分支機構涉稅專業服務信息,也可選擇由分支機構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信息。
二、完善涉稅專業服務信用復核機制
(一)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對信用積分、信用等級和執業負面記錄有異議的,可在信用記錄產生或結果確定后12個月內,向稅務機關申請復核。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包容審慎原則,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作出復核結論,并提供查詢服務。
(二)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對稅務機關擬將其列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辯理由,向稅務機關申請復核。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包容審慎原則,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作出復核結論,并提供查詢服務。
(三)稅務機關應當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申請復核提供電子稅務局等便利化途徑。
三、規范涉稅專業服務約談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存在《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布,2019年第43號修改)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稅務機關需要采取約談方式的,應當事先向當事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當事人約談的時間、地點和事由。當事人到達約談場所后,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同時在場進行約談。約談人員應當對約談過程做好記錄,可視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四、有關要求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及《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的規定,不得借稅收改革巧立名目亂收費,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涉稅信息謀取不當經濟利益,不得在辦稅服務廳招攬業務影響辦稅秩序,長沙公司注冊,不得以稅務機關的名義招攬生意,損害納稅人合法權益。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落實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責任,及時調查處理關于涉稅專業服務的投訴舉報。對擾亂個人所得稅匯算等稅收改革秩序經核實的,采取降低信用等級或納入信用記錄,暫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稅業務等措施,進行嚴肅處理。
五、實施時間
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四條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相應修改《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布)第九條第三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9號)第二條第二款及附件2《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信息采集表》的填表說明、附件3《年度涉稅專業服務總體情況表》的填表說明和附件4《專項業務報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的填表說明,以及《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發布)附件《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中070301、070302指標的積分/扣分標準和積分/扣分規則說明。本公告第一條第(五)項、第二條、第三條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發布)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同時廢止。
修改后的上述規范性文件根據本公告重新發布(附件1、2、3)。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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