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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運費籌劃中應注意的誤區(已解決)

時間:2020-09-26 15:1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關于企業運費的納稅籌劃,目前業界認同一個十分流行的觀點,即運費中可抵扣增值稅的物耗比R以23.53%為臨界點。當R小于23.53%時,單獨設立運輸公司;否則不應設立運輸公司。


  這種觀點的詳細推理如下:對一般納稅人自營車輛來說,運輸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費支出等項目,可按專用發票抵扣17%的增值稅,即抵扣率為17%×R(R為運費中可抵扣稅的物耗比,物耗比=運輸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費支出等物質消耗÷運費收入);若企業請他人車輛運輸,或是自行成立一家運輸公司,可抵扣7%的進項稅,同時這筆運費在收取方還應當按規定繳納3%的營業稅,收支相抵后,運費的實際抵扣率為4%,假設兩種情況下抵扣率相等,即17%×R=4%,R=23.53%,說明當運費中可抵扣增值稅的物耗比達到23.53%時,實際進項稅抵扣率達4%,經測算,企業自營車輛R值小于23.53%,應單獨成立一家運輸公司更劃算。


  此種觀點將納稅籌劃方案判斷標準理解為不同方案稅負小的優先。其實這是一個誤區。因為,企業的經營目標是企業價值最大化,而企業價值最大化是以折現的稅后凈利潤為標準的。不同納稅籌劃方案有不同的稅后凈利潤。應以不同方案的稅后凈利潤為標準進行判斷。按常理,稅后凈利潤應為收入減去費用所得。因為,在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案中收入與納稅之外的費用不變時,因增值稅與稅后凈利潤無關,其它稅種(除企業所得稅)皆是所得稅稅前可扣除費用類。只有在增值稅外的稅負相比較大小,以稅負金額大小為標準進行判斷才可行。考慮增值稅與營業稅等稅負大小進行判斷作出稅收籌劃方案是不科學的。此外,不同方案增值稅負的變化可能會引起收入與費用的變化,甚至會引起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變化,此時用稅負大小進行方案選擇更是不科學的。


  下面綜合考慮,以不同稅收凈利潤為標準進行籌劃的方案。

  例如,長沙代理記賬,宏保公司是一家設在西部的生產運輸冷凍產品的股份有限公司,全年含稅運費收入為A元,其中相應的油料費、維修費金額為B元。宏保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負為33%,暫不考慮除增值稅或營業稅以外的附加費用。如果宏保公司單獨成立一家快通運輸公司,對飛隆公司的定價為M元(為保證飛隆公司的稅負不變,M=A÷1.17÷(1-7%)),其中相應的油料費、維修費金額為B元不變。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規定,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等企業,企業所得稅實行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因此,快通公司頭兩年免繳企業所得稅,后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免稅的兩年中,分立運輸公司前的宏保公司運費部分相應的稅后凈利潤為(A÷1.17-B÷1.17)×(1-33%),此為(1)式;分立后的快通公司運費部分相應的稅后凈利潤為A÷1.17÷(1-7%)×(1-3%)-B,此為(2)式。當(1)式等于(2)式時,B/A=74.60%,即運費中可抵扣增值稅的物耗比R以74.60%為臨界點;在減半征收期三年中,分立前的宏保公司運費部分相應的稅后凈利潤為(A÷1.17-B÷1.17)×(1-33%),此為(3)式;分立后的快通公司運費部分相應的稅后凈利潤為A÷1.17÷(1-7%)×(1-3%)-B×(1-33%×50%),此為(4)式。當(3)式等于(4)式時,有B/A=65.45%,即運費中可抵扣增值稅的物耗比R以65.45%為臨界點。在正常征收期,分立前的吉祥公司運費部分相應的稅后凈利潤為(A÷1.17-B÷1.17)×(1-33%),此為(5)式;分立后的寶來公司運費部分相應的稅后凈利潤為A÷1.17÷(1-7%)×(1-3%)-B×(1-33%),此為(6)式,當(5)式等于(6)式時,有B/A=25.31%,即運費中可抵扣增值稅的物耗比R以25.31%為臨界點。


  綜上所述,是否設立單獨的運輸公司,考慮的運費中可抵扣增值稅的物耗比R的影響因素有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因素,而且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直接影響了R值。在這種運輸公司享受分階段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時,是否設立獨立的運輸公司,應該比較運輸公司在整個經營期內的稅后凈利潤,而不是考慮單獨的一個運費中可抵扣增值稅的物耗比R值進行決策。


  假設上例中宏保公司的A值為1170萬元/年,B值為585萬元/年,分立后的公司經營期為8年,折舊率為10%,其他條件不變。不分立的話,8年宏保公司的運費部分相應的稅后利潤折現值為1787萬元(1170÷1.17-585÷1.17)×(1-33%)×(P/A,8,10%)(注:(P/A,8,10%)為年金現值系數,它表示普通年金為1元,利率為10%,經過8期的年金現值);分立的話,運輸公司8年相應的稅后凈利潤折現值為兩年免稅期間:795萬元1170÷1.17÷(1-7%)×(1-3%)-585×(P/A,2,10%)。三年減半征收期間:786萬元1170÷1.17÷(1-7%)×(1-3%)-585×(1-33%×50%)×(P/A,3,10%)×(P/S,2,10%)。三年正常納稅期的稅后凈利為474萬元1170÷1.17÷(1-7%)×(1-3%)-585×(1-33%)×(P/A,3,10%)×(P/S,5,10%)(注:(P/S,2,10%)為復利現值系數,表示利率為10%時2期的復利現值系數)。8年經營期內運輸公司的稅后凈利折現為2055萬元(795+786+474)。分立的作用是增加稅后凈利潤為268萬元(2055-1787)。

  從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運輸公司是否分設,僅僅以運費中可抵扣增值稅的物耗比R值為依據是不充分的,而應依據不同方案的折現稅后凈利潤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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