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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了!稅務總局宣布,減少稅務人168項工作量(最新)

時間:2020-10-10 20:0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決定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涉及168項具體辦稅事項,切實精簡企業和個人辦稅需提供的有關證明,“簡”出企業發展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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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既惠及企業又惠及民生


據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介紹,稅務部門前期針對民營經濟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稅收“堵點”“難點”問題,專門印發了《關于實施進一步支持和服務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5個方面共26條具體措施,精準助力民營企業實現更好更快發展。此次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是貫徹落實《通知》要求的具體舉措,展現了稅務部門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心。

從涉稅領域來看,取消的20項稅務證明事項涉及稅款征收1項、稅收優惠19項。

《公告》明確,稅款征收類取消了“不可抗力的事故證明”,納稅人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不再需要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事故證明,改為在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書面報告中對不可抗力情況進行說明并承諾屬實,稅務機關事后根據需要進行抽查。

取消涉及稅收優惠類的19項證明,涵蓋了167個具體辦稅事項,包括35個辦稅事項所需的“單位性質證明”、91個辦稅事項所需的“房屋、土地權屬證明”、9個辦稅事項所需的“土地用途證明”、5個辦稅事項所需的“個人身份證明”,以及其他27個辦稅事項所需的產品合格證明、中介機構專項報告等 。

取消的20項稅務證明事項中,5項屬于原本需要納稅人專門另行找第三方出具的證明,例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特定資產損失需要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備案需要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等;其余15項是納稅人自有的法定證照等基本資料,例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減免稅備案需要提供的不動產權屬證明、醫療機構有關減免稅備案需要提供的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等。

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認為,此次清理稅務證明事項不僅有利于為企業減輕辦稅負擔,還惠及民生,將為老百姓享受稅收優惠省不少事。


二證明事項少了,信用信息更重要了


20項稅務證明事項取消后,納稅人辦稅省事省心的背后是信息信用在發揮更大的作用。《公告》明確:

——部分事項改為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或內部核查替代,比如工商營業執照、參加社會保險證明等;

——部分事項改為行政相對人在申報表中直接填寫有關信息,比如涉及個人身份證明的,納稅人辦理外籍個人取得外商投資企業股息紅利和境內外出差補貼等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事項時,不再提交個人身份證明,直接在申報表中填報納稅人的基本信息和稅收減免信息即可;

——部分事項改為行政相對人自行留存有關法定證照以備稅務機關事后核查,比如殘疾人證明、單位性質證明、房屋、土地權屬證明等。

這些都體現了基于誠信推定的新型征納關系。以信息和信用替代紙質的證明,帶來的是便利,激發的是活力,釋放的是管理和服務的創造力。 



三稅務證明事項取消帶來管理和服務方式轉變


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簡政放權是基礎,創新監管是保證,“管”得好才能“放”得更徹底、“服”得更高效。

《公告》強調,各級稅務機關應及時修改涉及取消事項的相關規定、表證單書和征管流程,明確事中事后監管要求,為市場主體公平競爭提供良好的稅收環境。

對于如何實現取消稅務證明與事中事后監管的無縫銜接,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司長饒立新表示:“稅務機關將積極采取風險管理、大數據管理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事后核查可采取抽查、必要時委托第三方檢測等方式,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

《公告》還要求,全國各級稅務機關要積極探索推行告知承諾制,進一步減少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送的資料。

據了解,稅務部門已經試行了“承諾制”容缺辦理。“一直以為企業注銷手續耗時耗力,沒想到稅務部門推出的注銷‘承諾制’,讓我這么快就辦好了稅務注銷手續,由衷地為稅務部門的辦事效率點贊。”寧波江東瑞緱商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體驗稅務注銷“承諾制”后表示。

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沒有“休止符”。《公告》強調,各級稅務機關應以本次清理工作為契機,進一步轉變管理方式,規范監管行為,優化營商環境,更好地為市場主體增便利、添活力。


政策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進一步支持和服務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18〕174號)的安排,稅務總局決定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詳見附件),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證明事項停止執行。附件所列證明事項涉及的規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發布。

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落實取消稅務證明事項有關工作,不得保留或變相保留,不得將稅務機關的核查義務轉嫁納稅人;應及時修改涉及取消事項的相關規定、表證單書和征管流程,明確事中事后監管要求;要樹立誠信推定、風險監控、信用管理相關理念,進一步減少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送的資料,探索推行告知承諾制。

各級稅務機關應以本次清理工作為契機,進一步轉變管理方式,規范監管行為,優化營商環境,更好地為市場主體增便利、添活力。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28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2018年6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以下簡稱《通知》),部署各地區各部門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為貫徹落實《通知》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結合本部門職責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設定的各類證明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按照2018年11月16日印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進一步支持和服務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18〕174號)相關安排,決定取消一批共20項稅務證明事項。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及有關考慮


(一)決定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

此次決定取消的20項稅務證明事項,涉及168項具體辦稅事項。20項稅務證明事項從涉稅領域來看,涉及稅款征收1項,涉及稅收優惠的共19項;從證明材料來源看,需要專門為辦理稅務事項另行從第三方取得證明材料的共5項(質量檢測證明、中介機構專項報告、不可抗力事故證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證照等已有材料的共15項(身份證明、單位性質證明、房屋和土地權屬證明等);從證明性質看,涉及鑒定檢測證明的共2項,涉及單位性質或資質證明的共4項,涉及個人身份證明的共2項,涉及權屬證明的共2項,長沙代理記賬,涉及用途證明的共4項,涉及其他事實證明的共6項;從涉及的經濟主體來看,涉及民營經濟的共13項,涉及個人等其他主體的共7項。


(二)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主要考慮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以及更好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決策部署;二是著力精簡中介機構報告、鑒定檢測證明、房屋和土地權屬證明等涉及民生和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的證明,切實減少資料要求,切實降低費用負擔,切實縮短辦稅時間;三是以本次清理工作為契機,進一步轉變管理方式,規范監管行為,優化營商環境,不斷增強稅收治理能力。


(三)取消稅務證明事項后的替代措施

20項稅務證明事項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其中,部分事項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或內部核查替代;部分事項改為行政相對人在申報表中直接填寫有關信息;部分事項改為由行政相對人自行出具說明或承諾;部分事項改為行政相對人自行留存有關法定證照,以備稅務機關事后核查。


(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相關措施

對于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稅務機關應當積極采取風險管理、大數據管理、信用管理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升監管效能。事后核查可采取抽查、必要時委托第三方檢測等方式,不得將稅務機關的核查義務轉嫁納稅人。探索推行告知承諾制,強化對行政相對人承諾事項的事后審查,對不實承諾甚至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嚴厲處罰。

三、《公告》施行日期

《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告之日起,公告取消的20項稅務證明事項停止執行。上述證明事項涉及的規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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