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新規明年起執行
時間:2019-08-30 08:2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為保證企業所得稅法的順利實施,妥善處理地區間利益分配關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近日出臺《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辦法規定,屬于中央與地方共享范圍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總分機構統一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總機構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間進行分配。
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是指跨省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等統一并入二級分支機構計算。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長沙工商稅務,按中央與地方60∶40分成比例就地繳庫。需要退還的所得稅查補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收入仍按現行管理辦法辦理審批退庫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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