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性減稅還需努力總量減稅是根本
時間:2019-09-20 11:0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上海試點后,試點省市不斷擴容,至12月1日范圍已至天津、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廣東9個省、直轄市及寧波、廈門、深圳3個計劃單列市,擴圍后的改革試點地區經濟總量、服務業增加值和稅收收入超出全國半壁江山。同時,試點行業也擴至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并且有權威部門表示適時將郵電通信、鐵路運輸、建筑安裝等行業納入改革試點。
有關學者在江蘇、安徽調研時發現,在“營改增”為契機的“結構性減稅”口號的引導下,結構性減稅沒有真正做好減法,反倒做成了加法,各地普遍出現增加稅費的趨勢,這讓本該因減稅而受益的實體經濟(尤其是中小微企業)更是“苦不堪言”。
從行業分類看,認為稅負有所增加的企業主要集中在運輸倉儲業。36家運輸倉儲業有63.9%認為稅負有所增加,其中稅負增加10%以上的企業占27.8%.此外,從事文體娛樂、水利環境業的企業也多數反映稅負有所增加。
總量減稅
比節構性減稅更合理
在理論界,關于結構性減稅的提法,存在很大的爭議,爭議的焦點主要有兩個:第一,結構性減稅從理論到政策都有很大的分歧,容易多變,產生多樣化;第二,結構性減稅政策的減稅力度遠遠不夠,對于經濟結構調整和升級很難產生實質性的作用。
國家稅務總局科研所原所長曾國祥提出,為了加速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為了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從理論上和實踐來看,應該明確提出總量減稅,即指減少廠商企業的宏觀稅收總量負擔,減少全部稅收收入在國民收入的總量,降低稅收收入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重,特別要減少廠商企業在生產環節中的稅收負擔。
為什么總量減稅比結構性減稅提法更為合理?這里必須討論清楚——我國宏觀稅收負擔到底是重還是輕的問題?這個問題,大家說法不一,官方和民間的認知也不一樣。出現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是統計口徑不一樣,所以得出的結果和結論自然不一樣。
所謂宏觀稅負,即指全部稅收收入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重。目前我國的全部稅收收入統計數據主要來自正稅收入,即國家稅務總局代表國家征收的國內稅收收入,國家海關總署代表國家征收的關稅收入,這兩項相加,總額占GDP的比重大約是25%左右,僅從這一點而言,我國的宏觀稅負確實不高。但是,除了正稅收入外,我國還有一部分準稅收收入如土地出讓金、社會保障基金和行政性規費等,如果加上這一塊,即正稅收入加準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約會高達30%左右。如果再加上各級的行政性規費,這個比重還要加大。
總量減稅
須減少正稅收入
事實上,對于納稅人而言,目前感覺到的稅負重主要來自于準稅收收入和行政性規費這一大塊。因此,總量減稅的目標首先要下決心下力度減少非正稅收入,就是要“清費立稅”,減輕廠商企業的稅收負擔。
“總量減稅不要光算減法,還得算乘法”。曾國祥還特別指出,總量減稅之后,短期內財政收入可能會減少,但中長期來看,我們應該看到巨大的乘數效應:減稅意味著外部因素直接導致企業成本下降、贏利空間擴大,其中一部分轉化為價格優勢,增強競爭力,一部分成為資本所得,有利于下一輪周期的擴大再生產,完成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的需要,還有一部分將轉化為勞動者收入,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長期不振的內需就能被啟動起來。在減稅政策下,公眾的創業熱情定將高漲,弱勢行業生存空間擴大,投資預期不明朗的行業風險降低,隨之而來的是社會就業空間擴大,經濟規模增大,總體財富增加,同時稅基拓寬,稅收總量就會大幅度增加。
究竟應該減什么、怎么減、減多少合適以及減稅的實質性意義何在,對這些問題的探討和解決,我國還缺少一個一般性的指導原則。
天津財經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李煒光認為,減稅政策的制定,應當把創造財富的生產經營領域的法定稅負水平,減到不影響企業的競爭力和技術更新換代能力的水平上,而居民日常生活領域的法定稅負,應當減到不影響“老百姓”日常過日子,并隨著經濟發展而生活質量不斷有所提高的水平上。只要不影響政府機器的正常運轉,不影響必要的公共支出,稅負就應當盡可能地確定在最低水平線上。
中國稅收體系
應著眼長期、優化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