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稅收立法穩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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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過去10年稅制改革,稅收立法始終伴隨其中。通過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車船稅等稅種的立法和修法,稅收制度不斷完善,稅收法律級次逐漸提高,一套適應于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稅收法律體系正在逐步建立。
10年中,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是稅收立法中的最大亮點。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企業所得稅法,將原有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合二為一。“兩法”合并簡化了稅制,合理調整了稅負,實現了企業所得稅在納稅人、稅基、稅率、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的統一。
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準備時間長達10余年,充分表明稅改的復雜和艱辛。正如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所言,法律是利益妥協和平衡的產物,這句話在企業所得稅的立法過程中表現得尤為突出。這種利益博弈,既來自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內部,也來自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這種博弈,直接促成了各部門職責和利益的再平衡和再分配。也正是在這種博弈和平衡之中,立法體現民意的終極目標得以實現。
10年中,個人所得稅也通過修法實現了“小步快跑”式的改革。十屆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4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通過修法,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經歷了由每月800元到每月1600元、由每月1600元到每月2000元、再由每月2000元到每月3500元的“三級跳”。特別是2011年6月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不僅將個稅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調整為每月3500元,同時調整了個稅稅率和稅率級次,從而更好地適應我國的經濟發展形勢和居民收入水平。此次修法大幅度減輕了中低收入納稅群體的稅負,體現了國家對因物價上漲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補償。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法授權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和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加以規定,國務院據此先后兩次調整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稅率。
個稅修法反映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公眾訴求的理解與關注,其影響是積極和深遠的。
10年中,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不僅有“立”和“修”,還有“廢”。2005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廢止農業稅條例的決定。至此,施行近50年的農業稅條例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自2006年1月1日起,農業稅這一有著2600年歷史的古老稅種被取消,中國城鄉稅制的最大差異也隨之消除。
10年中,稅收立法并沒有局限于收入高、影響面廣的大稅種,在小稅種的立法方面也有所動作。這體現出稅收立法由簡至繁、成熟一項推出一項的理念與原則。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車船稅法,將原來由國務院制定的車船稅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車船稅法中最受公眾關注的部分,是對占汽車總量7成以上的乘用車的稅負,按發動機排氣量大小分別作了降低、不變和提高的結構性調整,改變了過去按照載客人數征稅的方式。同時,車船稅法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作出免征或者減征車船稅的規定。通過這種調整,車船稅將更好地發揮其應有的調節功能,體現出國家對汽車消費的政策導向。
10年中,我國的稅收立法在程序與形式上有所突破。2005年9月27日,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聽證會在北京舉行,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歷史上舉行的首次立法聽證會。它的舉行,意味著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改變多年來沿用的“閉門立法”方式,以“開門立法”的姿態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2011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網絡征求公眾對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見,共征集到意見23萬余條,創全國人大單項立法征求意見數量之最。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就車船稅法草案征求公眾意見,共收到來自社會各界的意見近10萬條。這兩次征求到的公眾意見,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在了最終獲得通過的稅法中。
納稅人積極參與稅收立法,表現了對自身權益的關心和維護,證明只有堅持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的理念,才能真正體現稅法作為兼顧國家稅收和納稅人權利“利益協調之法”的本質。從這個意義上說,民主化和科學化程度的日益提高也是10年來稅收立法取得的重要成就。
回顧10年來我國的稅收立法工作,仍有不少有待改進和完善的地方,如稅法層次不高、結構不協調、核心價值和價值取向不明晰等問題仍然存在。未來10年,在進一步實施稅制改革的同時,長沙公司注銷,我國將繼續推進和完善稅收立法工作,增值稅立法、個稅修法和征管法修訂等都將有可能被納入下一個10年稅收立法關注的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