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詳解境外購物免稅規定
時間:2019-09-03 17:0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內容摘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號》規定: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用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酒精制品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對于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一名中國籍旅客從巴黎回國,竟攜帶國際知名品牌皮包、皮帶、鞋、首飾和香水共計247件;一名中國籍導游從日本回國,一次攜帶了80套名牌化妝品;一位航空公司機長“偷偷”交給機場維修人員的紙袋里,竟然裝有10塊名牌手表……
針對近日頻發的進境旅客違規攜帶物品事件,海關提醒,我國法規對居民境外購物、航空公司員工進出境都有明確規定,攜帶超量貨物、物品入境且未主動申報,涉及偷逃應稅額較大的,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航空公司員工更不能借工作之便走私犯法。
境外購物免稅額上限5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號》規定: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用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酒精制品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對于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上海海關行郵監管專家張滿弦強調,海關總署有關5000元人民幣的“上限”,是在參照一些發達和發展中國家的相關規定后作出的。對普通旅客而言,只要在境外購物不為牟利,并在相關規定的合理自用范圍內,都可放心無虞。
“物品”不同于“貨物”
海關將進出境商品分為物品和貨物。根據《海關法》中對于個人物品的釋義,對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監管按照“自用、合理數量”原則進行。“自用”是指進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說是非牟利性的。貨物是貿易性的(政府間捐贈物資等除外),為國家或單位進行國際貿易的交付物。其通關方式與個人自用進境“物品”是全然不同的。
張滿弦分析認為,近期海關查獲的少數進境旅客違規攜帶物品事件,其關鍵問題是相關海外購買的商品以非貿易“物品”渠道被帶入,進入國內后又涉嫌再次銷售,具有牟利性,“物品”成為“貨物”。其中更有少數以牟利為目的的“專業海外代購”,不按海關規定申報和辦理相關手續,涉嫌走私,有可能觸及相關法規。
郵寄他國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規定:個人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如果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走私最高刑罰處無期徒刑
2011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其中有三條規定:一是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是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是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近北京海關公開的一起離職空姐海外代購逃稅百萬元獲刑11年的案件,就是一個很好的警示。”張滿弦說。
導游空乘人員當守法自律
對于經常執行出入境任務的航空公司員工,《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辦法》第五章明確規定:進出境運輸工具工作人員攜帶物品進出境的,應當向海關申報并接受海關監管。
進出境運輸工具工作人員攜帶的物品,應當以服務期間必需和自用合理數量為限。運輸工具工作人員不得為其他人員托帶物品進境或者出境。進出境運輸工具工作人員需攜帶物品進入境內使用的,應當向海關辦理手續,海關按照有關規定驗放。
據了解,上述法規內容在民航空乘人員入職教育中都有培訓考核,相關空乘人員應自覺遵守海關法規,不能“知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