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明確股權低價轉讓親屬計稅問題
時間:2019-09-05 15:0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29日針對近期納稅咨詢熱點進行了統一解答。對于股權低價轉讓親屬如何計稅的問題,納稅服務司表示,根據相關規定,長沙公司注銷,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并確定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相關方法核定。正當理由指以下情形:所投資企業連續3年以上(含3年)虧損;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對于多繳稅款是否可加算銀行利息,納稅服務司介紹,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當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根據相關規定,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因此,企業匯算清繳形成的多繳,屬于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退稅,不符合加算利息的規定,不得要求加算銀行利息。
對于代理企業傭金支出能否稅前扣除,納稅服務司介紹,根據相關規定,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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