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辟蹊徑之自然人勞務報酬與生產經營所得辨析
發布日期:2019-08-29 瀏覽次數:
前幾天一位財稅網友和我討論了問題:自然人勞務報酬與生產經營所得如何區分,之所以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不少地方生產經營所得可以核定征收,稅負比按勞務報酬明顯降低,而稅務機關的開票平臺又放開了經營所得的開票,所以很多自然人就按經營所得申報繳納個稅后開出了增值稅發票,企業收票向自然人付款時自然人不同意按勞務報酬代扣代繳個稅,而受票企業又擔心稅局判定勞務報酬以未代扣代繳個稅為由對企業課處罰款。
這個問題的核心表面上看來是如何區分自然人取得的收入性質是勞務報酬還是生產經營所得。先看看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如何界定的: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不知道各位讀者看完后是什么感覺,反正我看完了還是不知道怎么區分。于是我去網上搜了一下業內的觀點,大致歸納如下:
1、《個稅中的勞務報酬與經營所得究竟如何區分?》(作者:李舟)
有明確文件規定的,如上面的個人建筑服務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稅,按照文件規定執行;沒有明確文件規定的,按照業務實質進行判斷,我所理解的業務實質主要是看一項業務是純粹個人行為還是團隊經營行為,如果是純粹個人行為,又屬于勞務報酬列舉范圍,應按照勞務報酬,如果是團隊經營行為,即使在勞務報酬列舉范圍也應當按照經營所得。
2、《如何區分其他個人從事經營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別》(作者:謝華峰)
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來判斷啊,其他個人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為生產、經營所得;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等29項為勞務報酬所得。
3、《經營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不想多交個稅的你都應該清楚!》(作者:屈健康)
納稅人在辨析勞務報酬和經營所得時,應該從合同簽訂形式和工作內容兩個方面進行判斷。如果雙方簽訂的是勞務合同或者雇傭合同,長沙公司注冊,且按照工作天數或者工作數量計算薪酬,不需要承擔經營風險,享受相對固定的收益,應該界定為勞務報酬所得;如果簽訂的是針對某個事項的服務合同,金額固定或基本確定,自負盈虧,那么這樣的合同取得的收益就應該界定為經營所得,按照經營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上述觀點部分有合理性,部分值得商榷。先提出作者的核心觀點:一、自然人提供勞務,收入性質是勞務報酬還是生產經營所得,與勞務內容無關;二、試圖通過個人還是團體、臨時性還是持續性、自負盈虧與否等外在表征來區分兩者都不具有可操作性;三、勞務報酬還是生產經營所得不如把選擇權利交給納稅人。逐點分析:
一、收入性質與勞務內容無關
有種觀點認為勞務報酬的內容已經列的很詳細與明確了,可以通過勞務內容來區分自然人的收入性質。作者不認同此意見,理由如下:1、勞務報酬列舉的內容與生產經營所得列舉的內容有重復,如“醫療、咨詢”,有觀點認為生產經營所得中有限定語“依法”,從而認為需要“執照”的醫療和咨詢勞務屬于生產經營所得,反之則為勞務報酬,從“依法”推導出“執照”,這個邏輯本來就略顯單薄;2、勞務報酬和生產經營所得并非完全列舉,都有兜底條款,而且很多常見勞務(如餐飲、運輸等)未在兩者列明內容中;3、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從事勞務報酬列明的勞務,仍適用生產經營所得,說明勞務內容并非劃分標準。
二、外在表征區分兩者不具有現實可行性
1、臨時性還是持續性。作者認為是否持續經營是勞務報酬與生產經營所得的最根本區別,其他表征如個人還是團隊、自負盈虧與否都是持續經營導致的。從理論上持續與否用于區分兩者可行,但實操陷入不能,比如有個個體工商戶生意不好今年就做了兩筆業務,另外有個自然人沒事接點散活,但行情太好今年干了上百票,你說這兩者哪個算臨時哪個算持續,想必不好說,所以意愿和能力、實際的脫節使這個問題變得很復雜。如果通過有無固定經營場所來判斷,就更加脫節了,小本經營的沒固定場所的或者家就是場所的大有人在,場所這個外在表征也說明不了啥。
2、個人還是團隊。誰說生產經營就不能是一個人?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獨資企業只有一個經營者的情形十分常見,所以人數不具有判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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