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2010]35號統一稅費 出口企業不可遺漏的計稅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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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下簡稱稅費),并明確了與之相抵觸的各項規定同時廢止。值得關注的是,對于出口企業(內、外資企業)而言,在此政策出臺之前,出口貨物“免、抵”稅額一直是內資企業計算并繳納稅費的稅基。相反,外資企業既使產生了當期出口貨物的“免、抵”稅額,也是按照《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暫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國稅發[1994]038號)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暫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執行的。那么,隨著稅費征收的統一化,內外資企業“內外有別”的稅收差異將不復存在。所以,對于剛剛涉及稅費征收的外資企業,千萬不要遺漏出口貨物 “免、抵、退”稅中“免、抵”稅額計算稅費的這一環節。
一、“免、抵”稅額計算稅費的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經國務院批準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在當時,該政策是針對生產型內資出口企業而言,對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出口企業每月應依據國家稅務局退稅機關已審批確認的當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第25欄“當期免抵稅額”所列的稅額進行賬務處理,并計算繳納稅費。可以看到,計算當期稅費的稅基不僅僅包括出口企業當期繳納的增值稅額以及查補的稅款,同時,還應當包括當期國家稅務局退稅機關已審批的“免、抵”稅額。而 “免、抵”稅額作為計算稅費的稅基往往是許多出口企業所忽視的,多數認為國家稅務局退稅機關所審批的 “免、抵”稅額對企業來講作用并不大,只有退稅才能使企業見到資金的回流。因而,通常不在賬面反映或是在賬面反映了也不計提稅費。但是,根據《征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因此,特別對外資型出口企業來講,剛剛涉及稅費的繳納,還應當注意規避涉稅風險。
二、如何計算稅費及賬務處理
出口貨物“免、抵”稅額要視同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出口企業應當每月依據國家稅務局退稅機關已審批確認的當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所列的免抵稅額,來確定申報稅費稅額。
例如: 2010年5月底,國家稅務局退稅機關已審批了某外資企業“免、抵、退”稅額80萬元,其中:退稅額為30萬元,免、抵稅額為50萬元。該企業在收到退稅機關返還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后,依據“免、抵”稅額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和教育費附加(費率為3%),其計算與賬務處理如下:
1、5月底,收到《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時: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3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5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800000
2、計提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500000×7%=350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35000
3、計提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500000×3%=150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15000
4、上繳稅費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35000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15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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