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0]23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光大銀行所屬分支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時間:2019-12-10 05:2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光大銀行所屬分支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接中國光大銀行《關于中國光大銀行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報告》(光銀發[1999]528號)和《關于中國光大銀行接收的原中國投資銀行營業網點由光大銀行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請示》(光銀發[1999]第468號),要求對其分支機構繳納所得稅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將中國光大銀行所屬分支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光大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2000年度由總行在北京市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中國光大銀行接收的原中國投資銀行所屬各營業網點1999年度和2000年度的所得稅,長沙代理記賬,由中國光大銀行總行一并匯總繳納。
三、中國光大銀行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198號)及補充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27號)等有關法規,認真受理其納稅申報,實行就地監管。
四、中國光大銀行附屬獨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機構,仍按有關法規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