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稅函[2010]249號: 2009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問題
時間:2019-12-10 13:3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5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49號),是繼國稅函[2009]286號后又一個可以補正企業所得稅申報的文件,明確了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臺的個別企業所得稅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少數納稅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企業所得稅的事項。
一、將頒布企業所得稅重要文件
在闡述頒發國稅函[2010]249號的原因和目的時,述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各項配套政策陸續明確,有效保證了企業正確及時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匯算清繳工作的順利開展。但目前仍有個別企業所得稅政策沒有明確,造成一些企業無法在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準確申報、及時繳納企業所得稅款。為切實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現就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這里給出了兩個信號:一是2010年5月31日后國家稅務總局將出臺涉及企業所得稅的重要文件,此文件涉及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二是將要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溯及既往,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但是,國稅函[2010]249號文件的上述文字容也易造成誤解:根據現行規定計算的企業所得稅是錯誤的,讓人摸不著頭腦。
二、補正申報,不交滯納金
國稅函[2010]249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臺的個別企業所得稅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少數納稅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企業所得稅,相應所補企業所得稅款不予加收滯納金。
補正申報只適用于2010年5月31日后出臺的政策影響企業所得稅申報的情形。此條對企業和中介機構是一個利好:企業可以借此文件對2009年度所得稅申報調整不徹底的項目進行重新調整申報,避免了被檢查罰款和加收滯納金的風險;中介機構也可以借此文件對5月31日前已年度申報的企業繼續匯算,延續了開展匯算清繳的時間。
國稅函[2010]249號文件第一條與國稅函[2009]286號文件第二條相比少了不“追究法律責任”,避免了歧義即追究誰的法律責任,是納稅人還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來說,由于新政策出臺造成以前年度少納的稅款,本來就沒有什么責任,長沙公司注銷,更談不上負法律責任。所以本條刪除了“追究法律責任”一詞。
三、稅款多退少補
國稅函[2010]249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各地稅務機關對個別企業所得稅政策出臺、需要補正申報2009年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應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及時受理補正申報,補退企業所得稅款。
本條是對稅務機關的要求,5月31日后出臺的新政策涉及納稅人補正申報的,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因此,企業此前多交的稅款可要求退庫,但此文件沒有述及是否退還多繳稅款的利息。
四、做好后續工作,徹底調整
國稅函[2010]249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各地稅務機關要認真做好其他企業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工作。
這里是說的是今后出臺的新政策不影響5月31日前納稅申報的其他企業,還是文件一、二條之外的其他的匯算清繳工作,文中措辭易造成誤解,筆者認為應是后者。
文件中要求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事項,切實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
文中述及的國稅函[2010]148號文件除規定了部分稅收政策外,強調了稅務機關要“做好納稅評估、檢查工作。要結合匯算清繳和日常管理工作,認真組織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檢查,制定評估、檢查方案,確定評估、檢查對象,進一步堵塞日常征管漏洞,查處和打擊企業所得稅違法犯罪行為,原則上評估、檢查面要同比增長5個百分點”。
因此,提醒納稅人要做好迎接稅務檢查、評估的準備,繼續對已申報的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調整不徹底的項目進行風險分析,對有較大風險的要重新申報;要準備齊全證明會計事項真實的合法憑據,以備后患,這項工作企業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要常抓不懈,養成習慣,形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