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半年稅收政策整理之企業所得稅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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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半年國家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主要有34個文件,現歸納整理如下,供工作中參考:
一、征稅及收入確認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火力發電企業有關項目能否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710號)明確:內蒙古蒙達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從事的主營業務是火力發電,其發電煤耗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中的限制類項目,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目錄變更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5號)的相關規定,該企業應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
同樣,該公司投運發電機組脫硫改造項目是為其自身發電業務進行的技術改造,不屬于產生業務收入的對外營業項目,不能依據其投運發電機組脫硫改造項目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關停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0]69號)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因國家發展規劃調整(包括城市建設規劃等)被實施關停并清算導致其不符合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過渡性政策規定條件稅收優惠時,按以下規定處理:
(1)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應當補繳或繳回按該條規定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款。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依照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049號)有關規定將已經享受投資抵免的2007年12月31日前購買的國產設備,在購置之日起五年內出租、轉讓,不論出租、轉讓行為發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均應在出租、轉讓時補繳就該購買設備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3)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的規定,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于2007年12月31日前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如經營期不少于五年并經稅務機關批準已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長沙工商稅務,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西中金礦業有限公司轉讓股權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0]150號)明確,廣西中金礦業有限公司轉讓武宣縣盤龍鉛鋅礦有限責任公司相關股權取得的現金收入,應在合同或協議生效后、雙方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該項交易收入的實現,并按規定計入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廣西中金礦業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泉州市豐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各自轉讓武宣縣盤龍鉛鋅礦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股權所取得的所得,應在各自的企業登記注冊地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0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以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應按有關規定確認收入和計稅成本,計算確定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
(1)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應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2)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3)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但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4)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但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5)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6)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這一規定處理。
(8)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