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匯總
時間:2019-12-10 20:1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進入2009年以來,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仍然是制約全球經濟發展與前進的主導因素。從我國來看,對外貿易形勢十分嚴峻,進口稅收政策作為經濟調控的手段之一,特別在稅收優惠方面對拉動國內經濟增長,緩解經濟危機所帶來的不利影響發揮了積極的能動作用。對此,長沙工商稅務,本文將最新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歸納總結,以方便讀者參考。
一、配套出臺三個管理辦法
一是自2009年2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2008年第179號)開始施行。此辦法從規范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對進出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征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具體操作進行了統一。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減免稅備案、減免稅審批、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減免稅貨物的處置、減免稅貨物的管理、附則七個方面。
二是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收先征后返管理辦法》(財預[2009]84號),對經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所有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先征后返均按此辦法執行。如果進口貨物應返稅款為海關填發的《海關專用繳款書》中繳納入庫的全部或部分稅款,已經作為進項稅抵扣的稅款仍然可以享受返稅政策。
三是頒布《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暫行管理辦法》(財關稅[2009]50號),明確在“十一五”期間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一)免稅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財關稅[2006]3號所附《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稅貨品清單》的范圍內。
2、與農、林業生產密切相關,直接用于或服務于農林業生產的下列種源:
(1)用于種植和培育各種農作物和林木的種子(苗);
(2)用于飼養以獲得各種畜禽產品的種畜(禽);
(3)用于培育和養殖的水產種(苗);
(4)用于農、林業科學研究與試驗的種子(苗)種畜(禽)水產種(苗)。
3、進口種子(苗)不得用于高爾夫球場、足球場、度假村或俱樂部等場所的建設;進口種畜(禽)魚種(苗)不得用于度假村或俱樂部等高檔消費場所等。
(二)免稅進口野生動植物種源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財關稅[2006]3號所附《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稅貨品清單》范圍內的野生動植物。
2、進口單位是動植物科研院所、動物園、專業動植物保護單位、養殖場、種植園,具備研究和培育繁殖條件。
3、用于科研,或育種,或繁殖。
二、促進邊境貿易積極發展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邊境貿易發展有關財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8]90號)規定: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8000元以下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進口的商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照章征收。
三、修訂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
新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2009年第4號公告)規定,自2009年1月l日及以后核準屬于《中西部外資目錄(2008年修訂)》范圍的外商投資項目(包括增資項目),享受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相關項目項下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號的有關規定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照章征收。對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照修訂前的《目錄》辦理上述業務的可繼續享受優惠政策。但是,必須在文件規定的時限內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四、進出口貨物優惠原產地管理
自2009年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優惠原產地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2009年第181號)要求,從優惠貿易協定成員國或者地區直接運輸進口的貨物,凡符合完全在該成員國或者地區獲得或者生產的;凡符合非完全在該成員國或者地區獲得或者生產,但必須按相應優惠貿易協定規定的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區域價值成分標準、制造加工工序標準或者其他標準確定其原產地的;凡符合原產于優惠貿易協定某一成員國或者地區的貨物或者材料在同一優惠貿易協定另一成員國或者地區境內用于生產另一貨物,并構成另一貨物組成部分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相應優惠貿易協定對應的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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