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稅關于年金個稅的回復
時間:2019-12-11 01:3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大家可以參考一下王旭敏 劉曉偉: 企業年金繳費不再并入個人工薪納稅
近日,非常肯鉆研的杜雅蘭老師專門求教北京地稅有關專家,專家也征求了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意見,專門給做了回復。杜老師專門講北京地稅的回復提供給浪子我。答復如下:
北京市地稅局個人所得稅處回復:
1、關于 “未扣稅企業繳費應按年匯總計算補扣: 《通知》規定,文件下發前企業已按規定對企業繳費部分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不再退稅;企業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將限期責令企業按以下方法計算扣繳稅款:以每年度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為應納稅所得額,以當年每個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適用稅率為所屬期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匯總計算各年度應扣繳稅款。如某企業員工2008年個人賬戶企業繳費部分金額為4000元,每個月平均工資額為9000元,2008年個人賬戶企業繳費部分沒有扣繳個人所得稅,則補扣稅款適用稅率為月應稅工資、薪金7000元(9000-2000)的適用稅率20%,而不是4000元的適用稅率15%。”
劉曉偉老師的理解是對的。
2、按照此舉例,如果改變一下數據,如:如某企業員工2008年個人賬戶企業繳費部分金額為4000元,每個月平均工資額為2000或1500元,2008年個人賬戶企業繳費部分沒有扣繳個人所得稅,則補扣稅款適用稅率為月應稅工資、薪金0元(2000-2000)的適用稅率0%,會造成有應納稅所得額(4000元)而無稅率的結果。
如果出現此種情況,按照最低稅率5%計算。稅總理解:月工資在找稅率的過程中,應該減2000元后再找“適用稅率”主要是對“適用稅率”的理解問題。
杜雅蘭老師還專門提供了另一位稅務專家趙國慶老師的解讀
解讀國稅函[2009]694號:企業年金納稅中應注意的五大問題
四、以前年度年金未扣稅的處理方法
國稅函[2009]694號文規定,本通知下發前,企業已按規定對企業繳費部分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不再退稅;企業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應限期責令企業按以下方法計算扣繳稅款:以每年度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為應納稅所得額,以當年每個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適用稅率為所屬期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匯總計算各年度應扣繳稅款。
這里有兩層意思:
第一層意思是說,在國稅函[2009]694號文頒布以前,實行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當初是按照國稅函[1999]615號的辦法,將企業繳費部分并入職工當期工資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是按694號文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納稅導致多繳稅款的,稅務機關不再辦理退稅。但是,我們要注意如果這部分因年金設置條件導致的已經計入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不能歸屬個人的部分,在計算退稅時,則不能按694號文的公式計算退稅,而應按我們上面第二部分中所列的公式計算退稅。
第二層意思是說,在國稅函[2009]694號文頒布以前,實行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對于企業繳費部分如果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將責令企業限期內補扣。補扣稅款要按如下方式計算,即以每年度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為應納稅所得額,以當年每個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適用稅率為所屬期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匯總計算各年度應扣繳稅款。
比如2007年1月,A企業實行企業年金計劃。截止2009年12月10日前,該企業每年為其總經理王某繳納年金分別為30000元、35000元和40000萬。2007-2009年,王某的月平均工資分別為16000元,18000元和21000元。企業在繳費當初未履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
根據文件規定,這部分未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應按年度計算:
2007年,應納稅所得額=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30000.2007年,王某月平均工資為16000元,適用稅率為20%。則2007年,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應補扣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30000×20%-375=5625
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35000.2007年,王某月平均工資為18000元,適用稅率為20%。則2008年,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應補扣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35000×20%-375=6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