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時間:2019-12-11 13:3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問:招待費扣除總額按銷售(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這個銷售(營業)收入僅僅是利潤表上的主營業務收入呢,還是包括其他業務收入的金額在內?甚至包括營業外收入的金額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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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2008年12月31日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中對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的規定,該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的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結合該表中不同行次項目之間的鉤稽關系,可以依據下列公式確定該計算基數:
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會計核算中的主營業務收入+會計核算中的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2006)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還可以依據以下公式直接計算該基數:
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利潤表中的營業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公式中的“視同銷售收入”專門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法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提供勞務的行為。
比如,某個企業2008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發生額合計88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科目發生額合計200萬元。對外編制的利潤表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為9000萬元。另外,該企業還將自產的成本為800萬元,公允價值為1000萬元的存貨用于對外贊助,會計核算上沒有確認收入,但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需要確認視同銷售收入1000萬元。依據第一個計算公式,該企業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8800+200+1000=10000萬元。依據第二個計算公式,該企業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9000+1000=10000萬元。
執筆:中國轉讓定價服務聯盟*思威瑞特聯合(北京)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王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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