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的免稅與稅額抵扣政策解析
時間:2019-12-11 15:2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為了支持“三農”建設,我國在經濟政策的方面規定了若干的向“農村、農業、農民”傾斜的內容,其中稅收政策中就有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方面對“三農”的優惠政策。在我們實施稅收的征管工作中,經常碰到一些對增值稅規定的免稅農業產品的界定問題,和對農產品優惠政策的內容不夠清楚的情況,本文想就此介紹一下我國目前在增值稅方面對農業產品的免稅、購進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抵扣和農業產品的項目等向讀者作出介紹,以便廣大企業會計人員、企業管理人員和廣大的稅務工作人員在工作中能夠準確地把握。
一、銷售農業產品免稅和購進農業產品進項稅額計算相關政策介紹
(一)相關文件的摘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6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稅。
2、國稅函[2005]56號文件規定:對于農民個人按照竹器企業提供樣品規格,自產或購買竹、芒、藤、木條等,再通過手工簡單編織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屬于自產農業初級產品,應當免征銷售環節增值稅。收購坯具的竹器企業可以憑開具的農產品收購憑證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買價和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4、財稅字[1994]26號文件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業產品,可視為免稅農業產品按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5、財稅字[1994]60號文件規定:對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產品取得的普通發票,可以按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計算進項稅額。對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在收購價格之外按規定繳納的農業特產稅,準予并入農業產品的買價,計算進項稅額扣除。
6、國稅發[1994]122號規定:—些農業生產單位銷售自產農產品,可以開具普通發票,為了簡化手續對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產品取得的普通發票,可以按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計算進項稅額。
7、財稅[2002]12號文件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從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8、財稅[2001]78號文件規定:納稅人購進免稅農業產品以及向小規定納稅人購買農產品準予按照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支付給農業生產者的價款和按規定代收代繳的農業特產稅。價款是指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收購憑證上注明的價款。
9、財稅[2001]165號文件規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良種棉加工廠和紡織企業)直接向農業生產者購進的免稅棉花,均可根據買價按l3%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
10、財稅[2002]105號文件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的規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
11、財稅[2007)10號文件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以及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13%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對試點企業從農業生產單位購進免稅農產品而取得的由農業生產單位開具的普通發票,可以按現行規定依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規定的抵扣率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
(二)政策精神小結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的農業產品,包括簡單加工后的自產農業產品免稅。
2、一般納稅人收購的農業產品,包括簡單加工的后的農業產品,以及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業產品,可按13%的稅率計算進項稅額。
3、一般納稅人收購農業產品按13%的稅率計算進項稅額時,可按收購價格計算,也可按從收購對象—農業生產單位開具的普通發票注明的價款及繳納的相關農業產品的農業稅款計算增值稅的進項稅額。
二、農業產品的范圍界定
以上我們介紹了對農業產品的相關增值稅政策,但是,如何把握“農業產品”的口徑則是我們要運用好政策,應掌握的必備知識。對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52號文件、財稅字[1994]26號文件、國稅函[2003]426號文件、國稅函[2005]56號文件等,對農業產品進行了界定,下面我們介紹其內容。
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農業產品的征稅范圍包括:
1、植物類
植物類包括人工種植和天然生長的各種植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征稅范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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