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廣告也應按照廣告業5%稅率繳營業稅
時間:2019-12-11 20:4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日前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廣告代理業務營業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京地稅營[2008]220號),明確表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廣告代理業務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660號)的規定,企業代理互聯網廣告也應該按照“服務業—廣告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根據國稅函[2008]660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從事廣告代理業務時,委托廣告發布單位制作并發布其承接的廣告,無論該廣告是通過何種媒體或載體(包括互聯網)發布,無論委托廣告發布單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廣告經營許可證》,納稅人都應該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十八款的規定,以其從事廣告代理業務實際取得的收入為計稅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其向廣告發布單位支付的全部廣告發布費可以從其從事廣告代理業務取得的全部收入中減除。
北京地稅局在通知中對上述規定作了補充說明:明確規定,通知中所指廣告發布單位系指各類媒體、載體(包括互聯網)。對廣告發布單位取得的廣告發布費應按“服務業—廣告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此外,納稅人向廣告發布單位支付的廣告發布費應單獨核算。納稅人取得的廣告代理業務收入,在減除向廣告發布單位支付的全部廣告發布費時,應以取得的注明廣告發布費的合法發票為減除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長沙工商代辦,廣告業取得的收入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的征稅范圍,其適用稅率為5%。自行(或受托)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以向廣告客戶(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營業額;提供廣告代理服務的,以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付給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發布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廣告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應向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補征稅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所得稅由其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納稅義務人,應向取得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一地申報納稅;納稅人變更申報納稅地點的,應當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據悉,在2007 年,全球互聯網廣告市場規模達到372.51 億美元,增速居各類媒體之首。作為世界第一大網絡國家,2007年中國網絡經濟市場規模約106億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