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文化教育發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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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2008]114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
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
財教〔2009〕126號 關于中央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和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
文化產業 1. 定義文化及相關產業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
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活動主要包括:
1、文化產品制作和銷售活動;
2、文化傳播服務;
3、文化休閑娛樂服務;
4、文化用品生產和銷售活動;
5、文化設備生產和銷售活動;
6、相關文化產品制作和銷售活動;
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的通知 國統字[2004]24號
2. 文化產業文化產業核心層
(1)新聞服務
(2)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
(3)廣播、電視、電影服務
(4)文化藝術服務
文化產業外圍層
(5)網絡文化服務
(6)文化休閑娛樂服務
(7)其他文化服務
相關文化產業層
(8)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
(9)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銷售
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的通知 國統字[2004]24號
文化企業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企業。
(1)文藝表演團體;
(2)文化、藝術、演出經紀企業;
(3)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展覽的企業;
(4)從事演出活動的劇場(院)、音樂廳等專業演出場所;
(5)經國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文物商店;
(6)從事動畫、漫畫創作、出版和生產以及動畫片制作、發行的企業;
(7)從事廣播電視(含付費和數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發行的企業,從事廣播影視節目及電影出口貿易的企業;
(8)從事電影(含數字電影)制作、洗印、發行、放映的企業;
(9)從事付費廣播電視頻道經營、節目集成播出推廣以及接入服務推廣的企業;
(10) 從事廣播電影電視有線、無線、衛星傳輸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