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標準住宅認定條件的規定匯總(地方口徑)
時間:2019-12-12 09:4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那么“公寓”、“商住兩用房”是否可以視為住宅?
在各省出臺的普通標準住宅的認定條件上,存在爭議較大的是面積標準和價格標準。下面我們看一下各地的具體規定是怎樣的?
目錄
01.總局的規定
02.山東的規定
03.西藏的規定
04.遼寧的規定
05.廣東的規定
06.海南的規定
07.貴州的規定
08.天津的規定
09.河北的規定
10.黑龍江的規定
11.四川的規定
12.新疆的規定
13.河南的規定
14.重慶的規定
15.湖北的規定
16.上海的規定
17.江西吉安的規定
18.寧夏的規定
19.湖南的規定
20.福建的規定
21.山西的規定
22.浙江的規定
23.北京的規定
01、總局的規定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第十一條規定 條例第八條(一)項所稱的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于普通標準住宅。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
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02、山東的規定
關于修訂《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三控一促”管理辦法》的公告(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5號)
普通標準住宅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
(二)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
注:普通標準住宅的地方性稅務規定。
轉讓的地下室(儲藏室)、停車位(車庫)等附屬設施按照其他房地產類型進行清算。
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稅務局)
普通住房標準為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普通住房面積標準以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建筑面積為準,不包括單獨注明的車庫、地下室面積。
03、西藏的規定
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住宅問題的通知(藏國稅函[2005]134號)
在我區未建立集中供暖設施以前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0.9以上,單套建筑面積為144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2倍以下的住房;在建立集中供暖設施以后住宅小區的建筑容積率控制在1.0以上。那曲地區、阿里地區作為高寒地區,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標準控制在0.8以上。
04、遼寧的規定
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遼財預[2006]290號)
普通住宅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關于調整大連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清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大地稅公告[2010]1號)
本公告所稱“普通住宅”,按照大連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制定并對社會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標準執行。
05、廣東的規定
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若干問題的處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稅函[2008]342號)
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住房內建筑面積120平方米或單套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44倍以下的為普通標準住宅。
關于對我市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住宅”執行標準進行調整的批復(深府辦函[2006]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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