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財稅[2009]87號文的一點感受
時間:2019-12-12 10:3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財稅[2009]87號文,很好地解決了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可以說寬窄適度、合法合理。以前,就像有的網友形象地將財政的各種補助征稅行為比喻成從左面兜子里挪到右面兜子里一樣,從財政收入角度沒啥意義,不過徒增稅收成本罷了。但是也不可否認存在跑部整錢巧取名目的。
因此,財稅[2009]87號文件,對適用范圍,適用時間以及后續處理等方面,都做了詳細規定。不僅考慮了階段性,也充分具有前瞻性。故此,世人多愛牡丹,而吾獨愛此“文”。為了謹以此文作為獻給黨的生日禮物!!只談幾點學習感受:
一.該文件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的有關規定,只有國務院才有權確定不征稅收入。而該文件很好地貫徹了該規定,表述為“經國務院批準”,借口傳音,確保了有效性。
二.確定免稅收入的撥款范圍及條件:
財稅[2008]151號文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一是除了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
因此,可以看出,財稅[2009]87號文是對財稅[2008]151號文的內容的具體明確。
前提條件:
1.時間條件: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目前只有該期間取得的才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如果是2010年立項,2011年才取得所得則不適用該政策;如果是07年立項,08年一并就取得07年---2010年的全部所得,長沙代理記賬,即使會計上做遞延收益處理。稅法上還是在取得當年一次性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
2.補貼的來源條件: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強調了級別縣級以上的各部門,不僅是財政部門。尤其注意的是對企業的上級撥款行為不屬此規定。
具體條件:
要求是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這里稅務機關最不好監控的,個人認為就是資金的專項用途。
三.不征稅的同時其支出也不得扣除。
其實與征稅收入相比,企業不過獲取些貨幣的時間價值而已。對于稅收總額基本無影響。這也是貫徹了《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四.后續管理。
這是該文件的亮點,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取得的錢要專款專用,給弄虛作假者設了個障礙。也就是在取得補貼之日起的60個月后如果有節余,則需要并入所得;而且對結余部分的支出及形成資產可提折舊、攤銷。
存在的問題是,如果立項的時間超過5年該如何辦?也就是在規定范圍內沒有支出,是否應當特案考慮。如。項目為6年,一次立項當年取得補貼。第5年末,剩余第6年的結余問題。應當留有余地,加上特殊情況可由有關部門適當延長年限。
五.一并解決了對各種名目財政補貼是否征稅的疑惑。省得張三也咨詢,李四也疑問。張三征免來,李四卻需征的不公現象。體現了公平、效率、適用原則。更重要的是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以人為本”的宗旨。
六.一點建議:該文件只是對撥款作出規定,而沒有考慮對政府無償撥入實物資產的情況。若按此文件處理,原則性應當不差。但實際工作中,遇到此種情況,還得由有關部門繼續補充解釋。
如有不當,還請大家指正!!
ds_zyh寫于200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