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折扣、現金折扣、銷售折讓的財稅處理
時間:2019-12-13 06:1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商業折扣、現金折扣、銷售折讓是當前較為頻繁的銷售模式,但企業對它們的財務和稅務處理概念模糊,現筆者根據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的規定,對上述業務處理進行對比分析。
一、商業折扣的業務處理對比
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因而不影響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稅法對商業折扣的定義與會計準則是一致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的解釋,銷售貨物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收入金額。由此可見,商業折扣的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相同。
實務中,商業折扣有兩種做法,長沙代理記賬,一是折扣銷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額開具發票,確認收入,計算銷項稅額;二是銷售折扣,即將未折扣前的銷售額與折扣額開在同一份發票上。這兩種做法均符合現行流轉稅、所得稅處理及會計處理的規定。
二、現金折扣的業務處理對比
現金折扣是指在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確定的情況下,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關于現金折扣的會計核算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按合同總價款扣除現金折扣后的凈額計量收入;二是按合同總價款全額計量收入。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采用的是第二種做法。這樣,當現金折扣實際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的解釋,銷售貨物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貨物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由此可見,現金折扣的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一致。現金折扣允許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應當是購銷合同注明的折扣條件及有關收款單據。購貨方獲得的現金折扣,沖減財務費用。至于購貨方獲得的現金折扣是否轉出進項稅額,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爭議。
三、銷售折讓的業務處理對比
銷售折讓是指企業由于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銷售行為在先,購貨方希望售價減讓在后。而且,在通常情況下,銷售折讓發生在銷售收入已經確認之后,因此,銷售折讓發生時,應直接沖減當期商品的銷售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銷售折讓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的解釋,銷售折讓的增值稅、所得稅處理與會計處理是完全一致的,均在實際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并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購買方必須依該《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第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開票有誤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1.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2.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3.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除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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