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單據的組織和繕制
時間:2019-12-13 07: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出口退稅是一種國際慣例,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已報送離境的部分出口貨物,由稅務機關將其在出口前的生產和流通的各環節已經繳納的國內增值稅或消費稅等間接稅稅款退還給出口企業的一項稅收制度。從2006年1月1日起,各地統一啟用新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新表增加了申報人申明“此表各欄目填報內容是真實、合法的,長沙公司注銷,與實際出口貨物情況相符。此次申報的出口業務不屬于‘四自三不見’等違背正常出口經營程序的出口業務,否則,本企業愿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的內容),同年6月1日起,為推進貿易便利化、提高政府管理部門的工作效率、簡化出口企業的申報手續、減少出口企業的申報憑證、降低企業出口退稅成本,北京地區全面取消延續多年的向稅務部門提交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做法,而代之以通過專用網絡傳送的、經電子簽章的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作為審批企業出口退稅的依據。退稅工作由企業持證的專職或兼職的辦稅員負責。
一、出口退稅的一般程序
1.退稅資格的認定
企業在獲得出口經營權和工商登記證明后,應在30日內持已辦理備案登記并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其復印件、銀行開戶證明、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和海關進出口企業代碼等文件,填寫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出口貨物退稅認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稅認定手續。
2.出口退稅附送材料
出口企業在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時,必須按照出口貨物退稅政策的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附送有關退稅的真實、有效的憑證,包括: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俗稱核銷單“小聯”)及結匯水單或遠期收匯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專用繳款書(或完稅分割單)、海關完稅憑證、外銷發票及銷售明細帳、屬于進料加工貿易的,還必須提供《進料加工手冊》復印件及《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屬于代理出口的,還必須提供代理出口協議及《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等。
3.填報退稅申報資料時的具體要求
以帳上銷售的順序逐月按同類產品歸集填報一式四份的《出口退稅申報表》;根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和專用繳款書的裝訂順序,填報一式四份的《出口退稅進貨憑證登錄表》;根據發票、報關單、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證明單、代理出口證明單等,填報《出口發票、出口報關單登錄表》一式四份;根據消費稅出口專用繳款書,填報《出口退稅進貨憑證登錄表》;根據每次申報報送的資料匯總填報《出口貨物退稅單證匯總表》。
用于申報退稅的所有單證必須是合法有效,各種單證與填報的登錄表、申報表等內容必須一致。
4.辦理退稅的幾個重要時間
出口產品退稅義務發生后,還需要經過單證審核、記帳、結帳、申報等一系列手續。為此,國家稅務局規定,辦理退稅的時間可根據實際情況,經出口企業所在的稅務機關批準,按月、旬、或按期辦理退稅。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應注意四個時限:一是“30天”(企業購貨后應在開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之日起30天內辦理認證手續);二是“90天”(企業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內辦理出口退稅申報手續);三是“180天”(除遠期收匯外,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四是“3個月”(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可在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稅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后,可延期3個月申報;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在年終后3個月內,應對出口企業的退稅進行一次全面清算,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補足。清算后,稅務機關不再受理上年的稅款的退稅申請)。
退稅流程簡示:網上申請核銷單→外匯局柜臺領紙單→核銷單網上備案→用核銷單報關→對進項發票認證→收到發票、報關單和外匯核銷單→登錄電子口岸網上核銷交單→收匯后柜臺核銷→登錄電子口岸網上退稅交單→查閱有關單據信息是否到達退稅局、在退稅系統上錄入進項發票、出口發票、核銷單、報關單的數據、90天內收齊紙單據交退稅局→到退稅局查詢跟蹤退稅金額是否已到達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