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稅函[2009]380號:白酒消費稅從嚴征收 企業避稅通道被收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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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自2009年8月1日起,對計稅價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以加強稅務管理,有效遏制白酒生產企業利用關聯交易規避消費稅行為。
據悉,目前,我國對白酒行業征收的稅目主要是消費稅。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包括從價稅率和從量稅,消費稅征收實行從價和從量兩種。2006年3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取消了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的差別稅率,改為20%的統一從價稅率,每斤白酒0.5元的從量定額稅率不變,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在此政策中中低檔白酒獲利較多。但是,白酒消費稅執行過程中仍存在著巨大的操作“空間”。由于酒類消費稅主要是在生產環節從價征收,大型白酒企業為了避稅,都會設立自己的銷售公司,一般先將生產出的白酒低價出售給銷售公司,然后銷售公司加高價出售給經銷商,以此不繳納或者少繳納消費稅。為了公平稅負,嚴肅稅法,本通知對設立銷售公司的白酒生產企業制訂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辦法,對計稅價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費稅,實行最低的計稅價格,目的是防止關聯銷售公司來轉移定價的手段避稅。
此次新政策的主要內容是《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長沙公司注銷,內容的關鍵在于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標準。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標準:1、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2、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范圍內。
專家分析認為,新政策明確了以下幾個關鍵問題:
1、涉及的關鍵性概念明確。銷售單位是指銷售公司、購銷公司以及委托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包銷本企業生產白酒的商業機構。銷售公司、購銷公司是指,專門購進并銷售白酒生產企業生產的白酒,并與該白酒生產企業存在關聯性質。包銷是指銷售單位依據協定價格從白酒生產企業購進白酒,同時承擔大部分包裝材料等成本費用,并負責銷售白酒。
2、明確兩種核定,由省級以上國稅機關負責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白酒生產企業申報的銷售給銷售單位的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各種白酒。按規定時限內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總局選擇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除稅務總局已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外,其他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核定。
3、明確申報從高適用價格。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售價高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售價申報納稅;實際售價低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4、調整核定標準明確。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5、政策銜接明確。白酒生產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上報銷售單位銷售價格的,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照銷售單位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
針對新政策的影響,專家分析認為,新政策對整個白酒行業短期影響偏負面,長期看好。目前整個白酒行業普遍存在建立銷售公司降低消費稅稅基現象,新政策的實施將會影響整個行業以及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但長期來看,眾多中小企業面臨的壓力更大,政策的實施有利于為優勢企業創造良好的經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