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古玩字畫特定條件下核定納稅
時間:2019-12-15 07:1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江西省贛州市一些市民在江西省地稅局網上12366納稅服務熱線留言詢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細化了個人通過拍賣市場拍賣字畫、瓷器、玉器、珠寶等各種財產取得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政策,但他們對具體計征問題把握不準,想請咨詢員講解一下。咨詢員對照相關政策規定,舉例作了說明。
拍賣收入分兩種情形計征個人所得稅
38號文件將個人取得拍賣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項目問題分兩種情形予以明確:第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應以其轉讓額減除800元(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下)或者20%(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上)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拍賣除上述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之外的其他財產,按照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私人財產是指字畫、瓷器、玉器、珠寶、郵品、錢幣、古籍、古董、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等所有權屬于個人的一切財產。
例1:作家李某將自己一部暢銷小說的手稿原件拍賣給某公司用于拍攝同名電影,取得拍賣收入8萬元。按照李某與該公司約定,李某拍賣小說手稿,將攝制權、改編權等著作權中的部分財產權轉讓出去,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80000×(1-20%)×20%=12800(元)。
拍賣財產以最終拍賣成交價格計征個稅
國稅發[2007]38號文件規定,對個人財產拍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該財產最終拍賣成交價格為其轉讓收入額。最終拍賣成交價格如何確定?《拍賣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根據這一條款,導致拍賣師落槌的最高應價就是最終拍賣成交價格。但有一種特殊情形,《拍賣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即特殊情況下的個人財產拍賣轉讓收入額是再行拍賣價款與原買受人所補差額的合計。
例2:張三將一幅字畫委托拍賣行拍賣,李四以最高應價100000元成為買受人。但隨后李四反悔,覺得該畫不值那么多錢,不肯按約定支付價款。征得張三同意,拍賣行再次拍賣該字畫,但再次拍賣的價款只有95000元,按規定原買受人李四應補足再次拍賣與原拍賣價款的差額5000元給張三。在這種情況下,張三字畫拍賣轉讓收入額就是100000元,而不是95000元。
稅前扣除相關費用須憑合法有效憑證
國稅發[2007]38號文件規定,個人財產拍賣所得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憑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監制的正式發票、相關境外交易單據或海關報關單據、完稅證明等),從其轉讓收入額中減除相應的財產原值、拍賣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否則不能予以扣除。
第一,減除財產原值。簡單地說,就是售出方個人取得該拍賣品的價格。財產原值的確定又分為五種情形:通過商店、畫廊等途徑購買的,為購買該拍賣品時實際支付的價款;通過拍賣行拍得的,為拍得該拍賣品實際支付的價款及繳納的相關稅費;通過祖傳收藏的,為其收藏該拍賣品而發生的費用;贈送取得的,為其受贈該拍賣品時發生的相關稅費;通過其他形式取得的,參照以上原則確定財產原值。
第二,減除拍賣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具體指拍賣財產過程中實際繳納的相關稅金及附加。第三,長沙公司注冊,減除有關合理費用。合理費用包括拍賣財產時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拍賣費(傭金)、鑒定費、評估費、圖錄費、證書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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