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熱企業如何利用綜合稅收優惠
時間:2019-12-16 06:0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近日聯合發出《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號),決定自2009年~2010年供暖期期間,對三北地區供熱企業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同時對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自2009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繼續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分別核算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對于免稅與非免稅的采暖費收入,供暖企業一般能夠分別核算,但如果企業對一些特殊業務不加注意,就很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比如對于安裝過水熱的居民,一些供熱企業在向其收取采暖費的同時會加收一定的過水熱費用,而加收的過水熱費用并不屬于財稅[2009]11號文件中免征增值稅的范圍。因此,如果供熱企業對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費和過水熱費用不分別開具票據并分別核算,其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費就不能享受免稅政策,而需要納稅的過水熱費用一般遠遠低于可免稅的采暖費。
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正確開具票據
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代收代繳的采暖費,供暖企業如何開具票據呢?有的供熱企業認為,向代收代繳單位收取采暖費時,如果代收代繳單位購買的暖氣同時存在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往往難以確定居民采暖費收入比例,只能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確定居民采暖費收入比例后,再將居民采暖費收入相應的進項稅額轉出,然后再申請免稅。這種操作看似可行,實際上是不合適的。如甲企業向乙企業購買暖氣,除一部分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外,其余用于職工居民區采暖。應甲企業要求,乙企業將銷售給甲企業的暖氣全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時,不但對乙企業銷售給甲企業的暖氣要全額計提銷項稅額,而且甲企業購買的暖氣中用于職工采暖部分的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同時,如果相關的購銷合同明確甲企業購買的暖氣中一部分是代職工繳納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免征增值稅貨物專用發票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5]780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如違反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則對其開具的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并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因此,供熱企業對于向居民供暖票據的使用上,一定要慎重。筆者認為可以選擇以下做法:一是在收到其他單位代收代繳的居民采暖費時,長沙代理記賬,以居民的名義逐張開具發票,這樣當然會給供熱企業增加不小的工作量,但便于其準確確認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費收入。二是通過物業公司等單位向居民開具票據,再由供熱企業與物業公司等單位統一結算。根據《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217號)的規定,對物業公司代收的暖氣費并不計征營業稅,而只對其從事此項代理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征收營業稅。
自產暖氣和外購暖氣用于職工福利的稅收處理
1.增值稅處理。用于職工福利的自產暖氣和外購暖氣在增值稅的處理上是不同的。企業自產暖氣向本企業職工供暖,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應視同銷售情形中的“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那么該視同銷售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稅呢?根據財稅[2009]11號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筆者認為,在這部分暖氣視同銷售的情況下,應視同向職工收取了采暖費,予以免征增值稅。當然,生產這部分暖氣相應的購進貨物或勞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作轉出處理。而外購暖氣用于本企業職工取暖,則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情形中的“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不需作視同銷售處理,也就不存在是否免稅的問題。當然在相關的購銷合同中,應明確購進的暖氣是用于向職工供暖,銷售方可以免征增值稅,購買方雖將這部分暖氣用于職工福利,由于只能取得普通發票,實際上并不存在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