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立法 處理產品將享稅收優惠
時間:2019-12-16 18:3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溫家寶總理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條例》規范的是列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及相關活動。發展改革委正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首批列入《目錄》的電器電子產品的品種,將在條例的實施準備期內報國務院批準。
按照《條例》規定,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以下簡稱處理企業)資格。未取得處理資格的,應當將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處理企業處理。
此外,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繳納義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將納入預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制訂。
《條例》明確,長沙工商代辦,處理企業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據悉,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公布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供生、伴生礦產資源,廢水(液)、廢氣、廢渣,再生資源三大類16種資源可享受上述優惠。其中,《目錄》的第10項明確,企業利用廢舊電池、電子電器產品,生產金屬(包括稀貴金屬)、非金屬產品的,且產品原料100%來自加工原來的,即可享受上述稅收優惠。
但《條例》也明確,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理活動,是指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拆解,從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物理、化學特性的方法減少已產生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數量,減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將其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不包括產品維修、翻新以及經維修、翻新后作為舊貨再使用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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