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掌握關聯交易的判定標準
時間:2019-12-17 16:3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共13章118條,包括關聯申報、同期資料管理?? ?轉讓定價方法、轉讓定價調查及調整、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成本分攤協議管理、受控外國企業管理、資本弱化管理、一般反避稅管理、相應調整及國際磋商和法律責任。對于企業而言,只有了解、吃透《辦法》,才能降低潛在的特別納稅調整風險。那么,企業在關聯交易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關聯企業及關聯交易的判定標準
特別納稅調整,是對于稅法中定義為關聯企業之間所進行的可能會侵蝕企業所得稅稅基交易行為進行的調整。因而,判定企業是否屬于關聯企業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于關聯企業有三個判定標準: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辦法》對于關聯方的定義更加詳盡,外延更加寬泛,在判定標準上特別強調了控制的幾種情形。這也為稅務機關在實際工作中對關聯企業的判定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外,《辦法》對于關聯交易的內容也作出了具體解釋,指出關聯交易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內容,即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使用,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融通資金,提供勞務。
企業交易應該遵循的兩個基本原則
如何判定企業是否存在關聯交易,是否需要進行特別納稅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和《辦法》規定了兩個原則,即“獨立交易原則”和“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原則。這是企業在交易中應該遵循的兩個基本原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辦法》總則中對于轉讓定價管理、成本分攤協議管理、資本弱化管理的解釋,都特別強調了獨立交易原則;《企業所得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辦法》也將“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作為判定企業是否需作特別納稅調整的一個基本原則。應該說,這兩個原則既是稅務機關審核、評估關聯交易是否需進行特別納稅調整的基本原則,也是企業防范避稅風險應著力把握的基本準則。
關聯方信息披露、資料保存、提供的要求
企業如果計劃申請預約定價安排、成本分攤協議,長沙公司注銷,需要按照規定準備、保存轉讓定價同期資料。這是企業能否實施預約定價安排及成本分攤協議的必要條件。《辦法》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包括《關聯關系表》、《關聯交易匯總表》、《購銷表》、《勞務表》、《無形資產表》、《固定資產表》、《融通資金表》、《對外投資情況表》和《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9張表格。
轉讓定價的調查與調整
根據《辦法》,企業應選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辦法》規定,轉讓定價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選用轉讓定價方法時,應進行交易資產或勞務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風險、合同條款、經營經濟環境、經營策略五個因素的可比性分析。對于有關聯交易的企業而言,應盡早按照《辦法》重新審定其轉讓定價政策是否面臨被調查風險,并準備好相關的同期資料,采取應對措施。
預約定價安排管理
《辦法》明確了企業可以進行預約定價安排以及進行預約定價安排的條件和操作辦法。
計劃采取預約定價安排的企業,不但要符合上述對于同期資料準備、保存、提供的要求并履行關聯申報義務,還要滿足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硬性指標。而稅務機關將對企業進行六個方面的審核與評估,包括歷史經營狀況、功能和風險狀況、可比信息、假設條件、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預期的公平交易價格或利潤區間。在企業與稅務機關正式簽訂預約定價安排后,企業須向稅務機關報送執行安排情況的年度報告,并接受稅務機關對于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情況的監控。稅務機關也可以定期檢查企業履行安排的情況,如果有異常情況,企業將面臨重新談簽或者終止預約安排。
受控外國企業管理
《辦法》對于受控外國企業進行了解釋。受控外國企業,是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低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50%的國家(地區),并非由于合理經營需要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外國企業。實質是對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補充規定。《辦法》同時規定,中國居民企業股東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屬于設立在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非低稅率國家(地區)的,可免于將外國企業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的當期所得。其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判定中國居民股東控制外國企業所在國實際稅負的通知》(國稅函[2009]37號)對上述規定作了進一步明確,中國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設立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南非、新西蘭和挪威的,可免于將該外國企業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的當期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