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金拆借稅收政策的前世今生
時間:2019-09-06 14:1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月2日在豬年春節即將來臨之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在為企業減稅降負的路上前進了一步,給納稅人送上了新年大禮包——《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其中最引發關注的是對集團內企業無償資金借貸行為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免于征收增值稅。一時間一石激起千層浪,納稅人是有喜又憂,喜的是國家體諒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窘迫現狀,對集團內部的無償資金借貸行為給予免稅優惠,階段性地降低了企業稅負,也避免了征納雙方就該問題的無休止的爭議;悲的是這政策只有不到2年的有效期,到2021年豈不是又要恢復原狀。企業資金借貸問題永遠是企業生存發展的頭等大事,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更是至關重要。
企業資金借貸主要涉及的稅種是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而從增值稅演變的過程來看,又可分為營業稅時代和全面營改增時代。
第一階段:營業稅時代。
1、無償資金拆借。由于營業稅具有三大基本原則:應稅勞務、在境內、有償。其中有償作為營業稅的征稅基本原則之一,使得營業稅時代視同銷售行為只能是例外,而不是普遍行為。《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明確指出:“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在《實施細則》第五條中有對視同發生應稅行為進行了明確“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看來,無償資金拆借并不在《實施細則》列明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中。因此,企業間尤其對關聯企業間無償資金拆借是否要征收增值稅,稅企雙方乃至稅務機關內部都一直爭議不斷,支持征稅的一方認為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雖然《征管法》及其細則中關于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的調整并沒有涉及具體稅種,但按照國際慣例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特別納稅調整專門規定,以及后續特別納稅調整的規范性文件,諸如國稅發[2009]2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42號等文件都只是針對關聯方交易的所得稅進行特別納稅調整。從所得稅層面來看,企業間無償資金借貸,在境內關聯企業間進行特別納稅調整時,其前提條件是企業間存在稅負差,對于不存在稅負差的關聯企業,由于一方做利息收入,則另一方做利息費用稅前列支,從總體稅負來看,仍保持不變,所以不予調整。從增值稅層面來看,是否對關聯方無償資金借貸進行特別納稅調整,存在著諸多爭議。但在征管實踐中,仍有不少稅務機關將《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作為流轉稅轉讓定價的依據,對關聯企業間無償資金借貸進行增值稅的特別納稅調整。在2012年3月30日,第21個稅收宣傳月來臨之前,由于前國家稅務總局肖捷局長的在線稅收訪談中,答網友問時給予了明確“關聯企業之間無息借款,如果貸款方未收取任何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形式的利息,不征營業稅。至此,關聯方之間無償資金拆借的營業稅問題塵埃落定。
2、集團統借統還。企業集團統借統還政策在稅收政策中自成體系,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中都有涉及。其中,營業稅政策在“營改增”之后平移到了增值稅中。營業稅的集團統借統還政策先后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2]13號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若干營業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2號)。文件的核心要點有以下幾點:
(1)資金的來源是金融機構借款或債券的購買方。
(2)統借方是企業集團核心企業或財務公司,因此這里就必須明確企業集團的定義。
(3)資金的流向分為兩種:一種是從金融機構——企業集團核心企業——成員企業,另一種是從金融機構——企業集團的財務公司——成員企業。
(4)統借方向資金使用的成員企業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財務公司與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協議并分撥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