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9]5號解讀: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所得需交個得稅
時間:2019-12-18 15:4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財稅[2016]10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文件,規定個人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文件規定,長沙工商稅務,對于個人從上市公司(含境內、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所謂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員工在未來一定時期和約定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被授權人在約定條件下行權,上市公司按照行權日與授權日二級市場股票差價乘以授權股票數量,發放給被授權人現金。
所謂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約定的條件,授予公司員工一定數量本公司的股票。
文件同時規定,實施股票增值權計劃或限制性股票計劃的境內上市公司,應在做好個人所得稅扣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