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財稅[2008]121號文:“資本弱化”防范規定
時間:2019-12-20 02:2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以下簡稱121號文),就對《企業所得稅法》第46條“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中的“標準”、“例外條款”等進行了明確,使得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資本弱化”防范規定得以完善,并具有了可操作性。這里筆者將“資本弱化”防范規定的理解與大家交流。
一、資本弱化概述
“資本弱化”是指在企業的資本結構安排中債權資本大于股權資本的現象。企業資本是由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構成,但企業和企業的投資者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資和投資方式的選擇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貸款的比重從而造成企業負債與所有者權益的比率超過一定的限額。通俗的講,“資本弱化”即是指企業通過加大借貸款(債權性投資)而減少股份性投資(權益性投資)比例的方式增加稅前扣除,以降低企業稅負的一種行為。由于各國稅法中通常規定,債權資本所產生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長沙公司注銷,而股息收入必須課稅。因此不少企業把資本弱化作為有效的避稅手段,以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為了更好的理解,我們舉一個簡單的例子。
甲企業投資總額200萬元,2008年實現稅息前應納稅所得100萬元,投資者選擇不同的債權資本和股權資本比例會產生如下效果,其中借款為流動資金借款,年利率5%,金額單位萬元:
投資方案
投資總額
稅息前所得
利息
稅前所得
注冊資本
借款
1
2
3
4
5=3*5%
6
方案一
200
100
0
100
方案二
100
100
100
5
95
方案三
50
150
100
7.5
92.5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由于利息可以稅前扣除的緣故,不同的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比例,對稅前所得會產生影響。
這時有人要問,這和避稅有什么聯系呢,假設這些款項是關聯方乙企業借出的,甲企業作利息支出,乙企業作利息收入,如果都有贏利,適用稅率一樣,整體沒有減稅,而且增加了流轉稅(利息收入需要交納營業稅)。
要想達到避稅的效果,必須是甲企業或乙企業的稅收待遇有差異。【假設1】如果乙企業適用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稅率15%,甲企業適用稅率25%,假設利息收入前乙企業有贏利,我們就可以看到,避稅效果如下表:
資本弱化稅收影響計算表1 金額單位:萬元
投資方案 甲企業投資總額 甲企業 乙企業 合計稅款影響數 注冊資本 借款 利息支出 稅款影響數 利息收入 [1]稅款影響數 1 2 3 4 5=4*25% 6 7=6*15% 8=5+7 方案一 200 0 0 0 0 方案二 100 100 5 -1.25 5 0.75 -0.5 方案三 50 150 7.5 -1.875 7.5 1.125 -0.75
[1]
資本弱化稅收影響計算表2 金額單位:萬元
投資方案 甲企業投資總額 甲企業 乙企業 合計稅款影響數 注冊資本 借款 利息支出 稅款影響數 利息收入 [1]稅款影響數 1 2 3 4 5=4*25% 6 7=6*5%[2] 8=5+7 方案一 200 0 0 0 0 方案二 100 100 5 -1.25 5 0.25 1 方案三 50 150 7.5 -1.875 7.5 0.375 1.5
[1]
未考慮流轉稅的影響[2] 預提所得稅率按《安排》規定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