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構成比例,又是一筆糊涂賬
時間:2019-09-06 17:1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主要條款摘要如下:
?。ㄒ唬┩瑫r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ǘ┍竟嫠Q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此次留抵退稅并沒有行業限制,按照時間推算,10月份將是第一個連續六個月實現的窗口,很多企業將嘗鮮留抵退稅。但是留抵退稅有你想的那么容易么,別的不說“進項構成比例”應該如何計算,估計多數納稅人未必能搞得清,當然問題不在納稅人,而是因為原文就寫的很晦澀(真心建議總局能多招幾個中文的,最起碼把條文寫的別人能看的懂,而且沒有那么多的歧義)。
歧義一:“已抵扣”怎么理解?
“已抵扣”字面至少有兩種理解:一、已申報抵扣;二、已被銷項抵扣,哪個說法是正確的呢,作者認為是前者,之所以留抵退稅就是因為很多進項未被銷項抵扣,你現在按被銷項抵扣的進項來算“進項構成比例”,你不是在逗我?舉個例子更好理解,一般納稅人A和B 2019年3月留抵稅額為0,不考慮其他,六個月內A取得專票列明進項100(無轉出及加計抵減),同期銷項90,留抵10;六個月內B取得專票列明進項100(無轉出及加計抵減),同期銷項20,留抵80。別的不說,你認為應該給誰退的稅多?顯然是B。如果按“已抵扣”是已被銷項抵扣的理解,則A的“進項構成比例”=100/90=111%,B的“進項構成比例”=100/20=500%,B比A的“進項構成比例”大沒有問題,但是你算出個大于100%的“進項構成比例”,算出來的應退稅額會比同期的增量留抵稅額整體還大(如“進項構成比例”500%*60%=300%),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已抵扣”應按已申報抵扣來理解。
歧義二:需不需要考慮進項轉出?
從原文字面來看所有的進項都是已抵扣的,已經轉出的進項到底算不能抵扣,還是先抵扣后轉出呢?作者的意見是不需要考慮進項轉出。舉個例子,某納稅人取得一張進項專票,票面列示進項稅額9元,其中進項轉出3元,假設2019年3月留抵稅額為0,不考慮其他,“進項構成比例”是多少?如果認為已抵扣進項需要剔除進項轉出,則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9(原文是發票注明稅額,通常理解此處直接取票面數字即可),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9-3=6,“進項構成比例”=9/6=150%,大于100%顯然不正確;退一步說就算認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也要剔除進項轉出,則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9-3=6,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9-3=6,“進項構成比例”=6/6=100%;如果不剔除進項轉出,又會如何?則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9,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9,“進項構成比例”=9/9=100%。發現沒,剔除進項轉出,要么導致不合理的“進項構成比例”,要么沒有任何差別。因此作者認為計算“進項構成比例”無需考慮進項轉出。是不是有的讀者會覺得如果上面的進項專票票面稅額9,長沙工商稅務,進項轉出9,算出的“進項構成比例”=9/9=100%,顯然不對啊,但是你想過沒有,如果進項全部轉出了,哪里還有增量留抵呢。
歧義三:需不需要考慮加計抵減?
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那么這些納稅人在計算留抵退稅時需要考慮10%進項加計抵減么?作者意見不需要,因為10%進項加計抵減雖起到了進項的作用,但本身并不屬于進項,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而并不是計入留抵稅額。
歧義四:一直從2019年4月開始計算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