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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變更比較及研讀

時間:2019-09-06 19:0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   微信:maimai31677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  則   知乎:麥托什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在納稅人本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不得結轉扣除,調整至最后,無實質影響  
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簡便易行、切實減負、改善民生的原則。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簡便易行的原則。   刪除切實減負,調整順序  
第四條 根據教育、住房、醫療等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 根據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范圍和標準。   增加養老  
第二章 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條 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第五條 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規范教育定義,同時降低學前教育等次并參考教育執行;子女教育必須為全日制教育(學前無要求)  
前款所稱學前教育包括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教育。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和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刪除按年標準,只按月執行。增加高中技工教育。  
    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處于學前教育階段的子女,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六條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經父母約定,也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第六條 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變更默認扣除順序,由默認分攤改為默認一方100%,考慮學前教育未必入學,刪除受教育定語。  
    第七條 納稅人子女在中國境外接受教育的,納稅人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相關教育的證明資料備查。   增加境外教育留存資料要求,未排除野雞大學  
第三章 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第三章 繼續教育      
第七條納稅人接受學歷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教育期間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額扣除。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額扣除。   第八條 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1、考慮在職研究生情況,增加學位教育;2、刪除按年扣除標準;3、增加48個月最高扣除限期;4、調整每年表達,減少誤讀。5、繼續教育只能在境內  
第八條個人接受同一學歷教育事項,符合本辦法規定扣除條件的,該項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繼續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時扣除。   第九條 個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符合本辦法規定扣除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選擇由本人扣除。   1、限定可由父母扣除的繼續教育,必須為本科及以下,但是否豁免全日制,或存爭議。2、碩博全日制只能由父母扣除,非全日制自己扣除。  
    第十條 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留存相關證書等資料備查。   增加資料留存義務  
第四章 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   第四章 大病醫療      
第九條 一個納稅年度內,在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的(包括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和醫保目錄范圍外的自費部分)由個人負擔超過15000元的醫藥費用支出部分,為大病醫療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標準限額據實扣除。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由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時扣除。   第十一條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1、刪除醫保系統記錄要求,但基本醫保屬于非規范之簡稱,是否指基本醫療保險,且規定相關,過于寬泛,即未入保是否可以扣除,或存爭議。2、提高額度到8萬。  
第十條 納稅人發生的大病醫療支出由納稅人本人扣除。   第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1、增加扣除范圍,配偶的也可扣除,未成年之女也可扣除。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別計算扣除額   2、分別扣除,要考慮起扣點影響。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醫療服務收費相關票據原件(或復印件)。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者復印件)等資料備查。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向患者提供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本人年度醫藥費用信息查詢服務。   征管要求  
第五章 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   第五章 住房貸款利息      
第十二條 納稅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其配偶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償還貸款期間,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非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納稅人不得扣除。納稅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扣除。   第十四條 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1、貸款買國外住房不能扣除;2、償還貸款期間改為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即發生利息,不還款也可扣除;3、扣除最長期間240月;4、一套改一次,表述更準確,消除歧義。  
    本辦法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詳細標準,留待各地自洽  
第十三條 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第十五條 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增加婚前買房選項,先買房后結婚吃虧,同時也避免為多扣除假離婚籌劃。  
第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   第十六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備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五條 納稅人本人及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沒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賃住房發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第十七條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刪除及配偶,縮小扣除范圍;增加自有限制,擴大扣除范圍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大城市,刪除按年標準,按月提高300元,到1500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扣除標準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中城市,刪除按年標準,按月提高100元,到1100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含)的,扣除標準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戶籍標準更加客觀  
    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六條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任職受雇所在城市,長沙代理記賬無任職受雇單位的,為其經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圍包括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全部行政區域范圍。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任職受雇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全部行政區域范圍;納稅人無任職受雇單位的,為受理其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稅務機關所在城市。   改變無受雇單位標準。  
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沒有住房的,可以分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由于前面刪除及配偶,此處亦刪除城市不同額外表述。  
第十七條 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十九條 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十八條 納稅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條 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第十九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備查。   增加協議等有關資料  
第七章 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   第七章 贍養老人      
第二十條 納稅人贍養60歲(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贍養人的贍養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表述更加準確  
 (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刪除按年標準  
(二)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應當與其兄弟姐妹分攤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分攤方式包括平均分攤、被贍養人指定分攤或者贍養人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采取指定分攤或約定分攤方式的,每一納稅人分攤的扣除額最高不得超過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與約定分攤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攤為準。納稅人贍養2個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數加倍扣除。   (二)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于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規范分攤順序  
第二十一條 其他法定贍養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去世,實際承擔對祖父母、外祖父母贍養義務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表述更加科學  
 第八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向收款單位索取發票、財政票據、支出憑證,收款單位不得拒絕提供。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向收款單位索取發票、財政票據、支出憑證,收款單位不能拒絕提供。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將相關信息提交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應盡快將相關信息報送稅務機關,納稅人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提交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稅務機關,納稅人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增加準確性、完整性要求,更科學  
前款所稱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包括納稅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贍養老人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   前款所稱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包括納稅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贍養人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信息。      
    本辦法規定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應當留存五年。   增加資料留存年限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稅務部門提供或協助核實以下與專項附加扣除有關的信息: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稅務部門提供或者協助核實以下與專項附加扣除有關的信息:      
 (一)公安部門有關身份信息、戶籍信息、出入境證件信息、出國留學人員信息、公民死亡標識等信息;   (一)公安部門有關戶籍人口基本信息、戶成員關系信息、出入境證件信息、相關出國人員信息、戶籍人口死亡標識等信息;   信息交換要求,對納稅人無實質影響,屬征管層面  
 (二)衛生健康部門有關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獨生子女信息;   (二)衛生健康部門有關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獨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門、外交部門、最高法院有關婚姻登記信息;   (三)民政部門、外交部門、法院有關婚姻狀況信息;      
 (四)教育部門有關學生學籍信息(包括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學籍信息)、或者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境外教育機構資質信息;   (四)教育部門有關學生學籍信息(包括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學籍、考籍信息)、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境外教育機構資質信息;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有關學歷繼續教育(職業技能教育)學生學籍信息、職業資格繼續教育、技術資格繼續教育信息;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有關技工院校學生學籍信息、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      
 (六)財政部門有關繼續教育收費財政票據信息;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有關房屋(含公租房)租賃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有關房屋租賃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資源部門有關不動產登記信息;      
 (八)自然資源部門有關不動產登記信息;   (八)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住房商業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九)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住房商業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九)醫療保障部門有關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信息;      
 (十)醫療保障部門有關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信息;   (十)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稅信息。      
 (十一)其他信息。   上述數據信息的格式、標準、共享方式,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商有關部門確定。      
上述數據信息的格式、標準、共享方式,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確定。          
 有關部門和單位擁有專項附加扣除涉稅信息,但拒絕向稅務部門提供的,由稅務部門提請同級國家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有關部門和單位擁有專項附加扣除涉稅信息,但未按規定要求向稅務部門提供的,擁有涉稅信息的部門或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表述更加和諧  
第二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計算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減少扣繳義務人限制  
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申報虛假信息的,應當提醒納稅人更正;納稅人拒不改正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告知稅務機關。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核查專項附加扣除情況時,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核查。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核查專項附加扣除情況時,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核查。      
核查時首次發現納稅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憑據的,應通報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五年內再次發現上述情形的,記入納稅人信用記錄,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管理方式表述更加和諧,即不一定不如此懲戒,但不一定在本文體現。  
 第九章 附則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父母,是指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本辦法所稱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父母,是指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本辦法所稱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從頭該到尾,無實質變更  
第二十八條 外籍個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條件,可選擇按上述項目扣除,也可以選擇繼續享受現行有關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住房補貼的免稅優惠,但同一類支出事項不得同時享受。       外籍人士扣除選擇刪除  
第二十九條 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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