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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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實施以來,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問題一直是各界關注的焦點。自2007年12月以來,多項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文件相繼出臺,各項優惠政策日益明確。本文擬結合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新出臺的多項涉稅文件對企業所得稅普遍性稅收優惠、過渡性稅收優惠和專項稅收優惠進行歸納和評述。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概覽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問題作了專章規定。2007年12月26日,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國發[2007]39號文)和《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以下簡稱國發[2007]40號文)出臺。2008年2月2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財稅[2008]1號文)。同時,針對國發[2007]39號文和國發[2007]40號文實施中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財稅[2008]21號文),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以下簡稱國稅發[2008]23號文)。
財稅[2008]1號文明確規定除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發[2007]39號文、國發[2007]40號文及財稅[2008]1號文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因此,除按新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外,新稅法實施后企業所能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己經較為明確。以下將從普遍性稅收優惠、過渡性稅收優惠和專項稅收優惠三個方面對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進行闡述。
二、普遍性稅收優惠
新稅法實施后企業所能享受的企業所得稅普遍性稅收優惠體現在新稅法第四章和實施條例第四章中,具體包括:
(一)界定為免稅收入的稅收優惠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
(二)界定為免稅、減稅的所得的稅收優惠
界定為免稅、減稅的所得包括五類:主要是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非居民企業符合減免條件的所得。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對特定項目的農、林、牧、漁業所得可以免征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當注意,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此項優惠。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應當注意兩個問題:第一,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上述項目的,不得享受;第二,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長沙公司注冊,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