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利用綜合減計應稅收入
時間:2019-12-22 19:1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法條第三十三條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釋義:本條是關于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優惠的規定。
本條是在將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的資源綜合利用所得減免稅優惠轉變為減計收入優惠方式并擴大到外資企業形成的。
減計收入是指按照稅法規定準予對企業某些經營活動取得的應稅收入,按一定比例減少計入收入總額,進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和加計扣除方式類似,減計收入也是一種間接優惠方式。對企業某些項目的收入減按一定比例計入收入總額,而其對應的成本費用則可以正常扣除,則企業不僅可以減少在這些項目上的稅負,還可能減少在其他項目上應納的所得稅。例如,企業經營某一項目的收入為100萬元,對此收入可以減按90%即90萬元計入其應稅收入,而這一項目的成本費用為95萬元,則企業在這一項目上的應稅所得為-5萬元,由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綜合計算的,這-5萬元可用來抵減企業在其他項目上的應稅所得,從而不僅相當于對這一項目免稅,還免掉了一部分其他項目應繳的所得稅,企業從這一項目上得到的收入越多,最終得到的優惠力度就越大。
綜合利用資源,是指企業以國家主管部門發布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現行對綜合利用資源的所得給予減免稅的政策僅限于內資企業,而且企業享受此政策不能超過5年。本法將此政策轉變為采用減計收入方式并擴大到外資企業執行,且沒有時間限制,長沙工商稅務,可以更好地鼓勵企業綜合利用資源,來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對于生產國家產業政策限制或禁止生產的產品,則不應享受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