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業利廢達標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時間:2019-12-22 20:5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濱海縣仁舟水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1日,長沙公司注銷,座落在縣城城郊,注冊資本100萬元,主要生產銷售32.5級粉煤灰硅酸鹽水泥。現有職工90人,年生產能力20萬噸。主要原材料:水泥熟料、粉煤灰、石膏或鹽堿皮。2004年-2006經企業申請,被市經貿委、國稅局、地稅局認定為資源綜合利用合格企業,粉煤灰渣摻入量分別為32.9%、31.4%.33.5%.符合《關于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044號)所規定的條件。32.5水泥實行增值稅享受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文件精神,并經市國稅局批準從2004-2008年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2004年至2006年共實現銷售收入4086萬元,應納增值稅269萬元,已享受即征即退稅收269萬元,2007年1-9月實現銷售收入2631萬元,應納增值稅185萬元,已享受即征退退稅收185萬元。2004-2006年免征企業所得稅159萬元。該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條件下,企業增強了后勁,生產能力不斷擴大,今年經省發改委批準再上兩條生產線,力爭在近兩年內達到100萬噸的生產能力,同時對擴大就業,解決下崗職工,穩定社會,帶動當地三產起到積極作用。
政策解讀:
1、財政部《關于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044號)文件規定,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建材產品,免征增值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它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文件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1)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
(2)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
(4)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它廢渣生產的水泥。
3、對生產原料中粉煤灰和其它廢渣摻兌量在30%以下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它產品增值稅》(財稅[2001]198號)的規定,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文件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
友情提示:
凡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請認真對照相關文件規定,積極創造條件享受國家優惠政策,進一步加快企業的發展,帶動當地人民致富奔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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