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發[1994]5號 中共中央紀委關于中央紀委三次全會重申和提出的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五條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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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委關于中央紀委三次全會重申和提出的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五條規定”的實施意見
關于中央紀委三次全會重申和提出的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五條規定”的實施意見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重申和提出的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五條規定”(以下簡稱“新五條規定”),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為保證“新五條規定”的貫徹執行,正確處理違反“新五條規定”的行為,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新五條規定”適用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即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下同)領導干部,包括已到退(離)休年齡,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上述干部。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公司)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總會)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中副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各級黨政機關所屬的報社、雜志社、出版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單位和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校),工會、共青團、婦聯所屬干部院校中的副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適用“新五條規定”。
上述機關中任非領導職務的副縣(處)級以上干部,也適用“新五條規定”。
二、黨政機關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都要按照《關于對照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定開好專題民主生活會的通知》的要求(中紀發[1994]3號),在專題民主生活會上,對照“新五條規定”進行檢查,重點是檢查1992年7月1日以來是否有違反“新五條規定”的情況,并主動進行糾正。各級黨的組織和各級政府要組織力量對領導干部自查自糾的情況認真進行檢查和清理。
三、1992年7月1日以來,違反中央有關規定,購買供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乘坐的進口豪華小轎車,以及追求享受,更換進口豪華小轎車的,必須在現有車輛范圍內換乘其他符合規定的車輛。不主動檢查糾正的,以及在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后違反規定購買和更換小轎車的,小轎車予以收繳,并給予有關領導干部黨紀政紀處分。
利用職權向企業、下屬單位調換、借用和攤派款項購買的各種機動車輛,屬調換、借用的,必須歸還原單位;屬攤派款項購買的,所攤派的款項應歸還被攤派單位。不主動檢查糾正的,以及在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后向企業、下屬單位調換、借用和攤派款項購買機動車輛的,責令其限期糾正,并給予有關領導干部黨紀政紀處分。
用貸款、集資款和專項資金購買小汽車供領導干部使用的,應予糾正。其中挪用救災款、救濟款、扶貧款、教育基金等專項基金購買的,以及在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后違反規定的,小汽車予以拍賣或變賣,如數歸還錢款,并給予有關領導干部和責任者黨紀政紀處分。
非法購買走私車的,車子予以沒收,并給予有關責任者黨紀政紀處分。
拖欠職工工資(由財政負擔的部分)的縣(市),縣(市)黨政領導機關購買小汽車的,以及拖欠本單位職工工資的其他單位購買小汽車的,應作出檢查,小汽車予以拍賣或變賣,錢款用于補發職工工資。不主動檢查糾正的,以及在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后違反規定的,責令其限期糾正,并給予有關領導干部黨紀政紀處分。
四、違反國務院關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利用職權以低于當地房價評審機構依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的公有住宅出售方案審定的價格購買住房的,必須如數交清少付的房價款。不主動檢查糾正的,以及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制止低價出售公有住房問題的通知》發布后利用職權壓價購買住房的,責令其限期交清少付的房價款,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超過國家規定的住房標準購買住房,對超過的部分未按市場價購買的,以及在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后對超過標準的部分不按市場價購買的,責令其限期糾正,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利用職權在購房資格、房源、價格等方面為子女、親友購買住房提供優惠條件的,必須退出非法獲得的利益。不主動檢查糾正的,以及在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后利用職權為子女、親友購買住房提供優惠條件的,責令限期退出非法獲得的利益,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