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公司吸收合并,看香港稅局如何事先裁定...
時間:2019-12-25 15:1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稅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14、 16、 19C、 51、 61A 及 61B條。
2.背景
(a)A公司和B公司是在香港註冊成立的私人公司。它們的最終控股公司是於C國註冊成立。
(b)公司的主要業務是製造及銷售電子零件,而B公司的主要業務則是買賣電動及電子產品。
(c)有關集團曾就其亞洲太平洋地區﹝包括C國及香港﹞的業務及營運進行重組,以清除集團內未能賺取利潤的業務。在重組過程中,A公司把大部分業務轉讓予第三者。
(d)在進行上述轉讓前,A公司的董事在董事報告中述明,公司的業務會轉讓予第三者,董事並計劃就A公司啟動清盤程序。同時,A公司的財務狀況表顯示,公司已把所有物業、工業裝置及設備出售,並處於淨負債狀態。
3.安排
(a)A公司及B公司將依據《公司條例》第13部第3分部進行合併(“有關合併”)。B公司將作為合併後的公司。
(b)根據《公司條例》,在有關合併生效日期及以後:(1)A公司不再是獨立於B公司之外的實體;(2)B公司繼承A公司的所有財產、權利及特權,以及所有法律責任及義務。
4.裁定
(a)本局可能會引用《稅務條例》第61A條,拒絶B公司依據《稅務條例》第19C條,以A公司在有關合併前所蒙受及結轉的虧損抵銷其應評稅利潤。
(b)本局須分析個案的事實以決定,在有關合併後,A公司及B公司就股份的持有方面有否任何變動。如有需要,本局可能會引用《稅務條例》第61B條。
(c)由於A公司已沒有經營任何業務,因此就用作A公司營運資金的貸款所招致的利息支出並不符合《稅務條例》第16條的扣除規定。故此,在計算B公司的應評稅利潤時,有關利息支出不可予以扣除。
(d)本局拒絶就其他事項作出裁定。
5.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適用於2014/15課稅年度﹝有關合併預計會在該課稅年度發生﹞及其後的課稅年度。
6.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