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期限放松了,稅務管理不能松
時間:2020-01-06 11: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出臺后,普遍認為45號公告第一條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的規定是總局六個公告中最大的亮點。
為方便大家理解執行,筆者根據45號公告及其解讀和相關規定整理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等期限,但符合相關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符合相關條件的”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二)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五)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相關條件的”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
(二)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
(三)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四)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此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不能抵扣。
程序上,長沙工商代辦,應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逐級上報,由省稅務局認證并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才能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二、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在2020年3月1日前未超過360日的,不在受360日內認證確認等事項的限制;在2020年3月1日前已經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三、2020年3月1日起,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沒有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為便于大家熟悉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發展變化的過程,筆者對此進行了梳理。
2000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意見>》“三、有關企業取得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扣稅范圍的,應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限申報認證;凡逾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已經抵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如數追繳,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中,首次提出取得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規定的時限申報認證”的要求。
2003年2月,總局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首次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同時明確從2003年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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