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業的全年獎個稅處理
時間:2020-01-06 17:1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9年1月1日新的個人所得稅法施行后,私募基金行業向自己的員工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究竟如何進行個稅處理,是否需要納入員工的年度綜合所得進行處理?如果基金企業在向員工發放該獎金時已經選擇單獨計算個稅,年末是否可以進行調整?
【中國財稅浪子解答】2019年1月1日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后,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也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微調。
2018年12月27日發布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第(一)項明確規定: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單獨計稅不一定是對納稅人最有利的計稅方法,但是基于納稅人有降低稅負的合理預期,因此財稅[2018]164號文給予了三年的過渡期,允許納稅人進行選擇,保證新稅制的平穩過渡)
根據上述規定,在2019年、2020年、2021年這三年實際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既可以選擇單獨計稅,也可以選擇合并匯總計稅。單獨計稅的具體過程與此前相差不大,我們不再舉例描述。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很多企業都在2019年實際發放了新稅法下的第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雖然企業在2019年度實際發放的是以2018年度業績考核為基礎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但是根據個人所得稅針對工資薪金所得確認的“實際取得”原則,我們還是將其確認為納稅人的2019納稅年度的所得。
針對上述全年一次性獎金涉及的個稅扣繳,有的單位是按照單獨計稅的方式和公式進行了代扣代繳,也有的單位是將其并入發放當月的員工工資按照累計預扣法進行預扣預繳。
2019年10月29日,江蘇省12366中心專門就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做出答復。納稅人專門詢問:我的2018年的獎金是在2019年2月份發放的,當時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扣除辦法計算繳納了年終獎個人所得稅500元。如果我2019年全年的工資加獎金沒有達到6萬,在匯算清繳時,能不能把2019年2月發放的獎金并入2019年綜合所得,當時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辦法計算繳納的個稅500元能否退還?
江蘇省12366中心以財稅[2018]164號文為基礎進行了答復: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單獨計稅的,可以在匯算清繳時重新選擇是否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從江蘇省稅務局的這個答復來看,在發放環節采用單獨計稅方式扣繳個稅的,在次年匯算清繳期間可以重新選擇合并計稅方式。比如說單位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實際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在其發放時已經選擇了單獨計稅的方法,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進行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期間,可以改為計入綜合所得。
2019年10月末,國家稅務總局針對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等問題進行“一竿子插到底”視頻培訓,在培訓中給出的處理意見是單獨可以變合并,合并不能變單獨。
1、實際發放時選擇單獨計稅的,在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可以改為和當年綜合所得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單獨可以變綜合)
2、實際發放時選擇并入發放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已經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在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仍維持合并計稅方式不變。(綜合不可變單獨)
2019年12月31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第一條明確要求“2019年度匯算僅計算并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如果全年一次性獎金選擇單獨計稅,無需并入綜合所得,不參與個人的匯算清繳。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官方解讀稿中也直接說明:“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納稅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長沙工商代辦,年度匯算時也可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我們理解,“單獨可以變綜合”這樣一個特殊的規則,雖然沒有通過規范性文件本身予以說明,但是解讀稿的思路還是非常清晰地,結合具體的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納稅人完全可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