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2019年第45號公告中直接掛鉤的理解
時間:2020-01-10 10:3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任何不構成增值稅銷售額對價的財政補貼收入,即便是根據收入或者數量為依據計算的,長沙公司注銷,也不應計算繳納增值稅。
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第七條,
“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分析理解
該條款中的與“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的含義,本人的理解是,所謂的“掛鉤”,指的是財政補貼與銷售活動密切相關,且構成了銷售對價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而對此問題的理解,非常容易出現的觀點是:只要是按照收入和銷售計算的財政補貼,即應按照45號公告計征增值稅,本人認為,任何不構成增值稅銷售額對價的,即便是根據收入或者數量為依據計算的財政補貼,也不應計算繳納增值稅。
(詳細分析見本人文章《新政后收到的財政補貼如何計算增值稅》)
關于財政補貼等增值稅政策問題即問即答(貨物和勞務稅司國家稅務總局):
3.為鼓勵航空公司在本地區開辟航線,某市政府與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從事該航線經營業務的年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則不予補貼,如果年銷售額未達到1000萬元,則按實際年銷售額與1000萬元的差額給予航空公司航線補貼。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該航線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補貼的計算方法雖與其銷售收入有關,但實質上是市政府為彌補航空公司運營成本給予的補貼,且不影響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運輸服務的價格(機票款)和數量(旅客人數),不屬于4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的“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補貼,無需繳納增值稅。